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新港轮船闸过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07施行日期: 1986.05.07题注: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新港轮船闸过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07 施行日期: 1986.05.07 题 注 : (1986年5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5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委拟订的《天津新港轮船闸过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新港轮船闸过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减少通过天津新港轮船闸的车辆,保障轮船闸的正常通航,加强轮船闸管理,根据海河通航开发建设会议的决定,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总重量在十吨以下,领有牌证的本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通过新港轮船闸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过闸费的以外,均应缴纳过闸费。履带车及总重量超过十吨的各种车辆不准通过新港轮船闸。 第三条以下车辆免征过闸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吉普车; (二)军事部门(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警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清扫车、垃圾车、道路桥梁施工及养护用车; (四)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包车、班车、出租汽车); (五)农村单位、个人完成交售粮菜任务的运输车辆;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经天津港务局船闸管理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免征过闸费的车辆。 第四条应缴过闸费的车辆通过新港轮船闸时,不论是否装载人员或货物,一律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过闸费。过闸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汽车按核定载重量,每吨收费一元; (二)客运汽车按定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的收费五角,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计征; (三)不能载运货物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比照载货汽车折半计征; (四)拖拉机按所带拖车核定的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一元; (五)畜力车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五角。 第五条各种车辆往、返过闸的为一次,只单程过闸的,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减半计征。 第六条过闸费征收办法:过闸费由船闸管理所负责征收。过闸费票据由船闸管理所统一印制。 凡经常过闸的车辆,可按月、按季一次缴费。缴费后凭发给的过闸证过闸。该项收费按每日往返过闸一次,每月三十日计算。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检查卡口的检查人员有权查车验证。司机、车工和随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检查,无票无证车辆,必须办理缴费手续方能通过。 第八条对少报载重吨位、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闸票证、骗取免费证,以及涂改、转借过闸证的,除照章补费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交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缴费、无理取闹、妨碍船闸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车辆过闸费应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 (一)管理人员的开支(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安全、宣传、培训、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及检查卡口必要的土建设施费、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所需费用,年初编制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局审定后,从过闸费中列支。 (二)除本条第(一)项开支外,其余收入作为塘沽胡家园过河隧道的建设资金。 第十条车辆过闸费由天津港务局财务部门监督使用。船闸管理所的收入、支出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市交通委员会及市财政局核备。船闸管理所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滥用、挪用该项收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