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03施行日期: 1986.11.03题注: (1986年11月 ...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03 施行日期: 1986.11.03 题 注 : (1986年1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办发〔1986〕158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的养护,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为城市桥,大桥两端连接塘、汉两区的公路,为城市道路(全长十六公里)。凡领有牌证的本市及外省、市、自治区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没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通过塘沽区永定新河大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养桥费的以外,均应缴纳养桥费。 第三条下列车辆免征养桥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吉普车; (二)军事部门(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警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抡险车、清扫车、垃圾车、道路桥梁施工及园林绿化用车; (四)塘沽区内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包车、班车、出租汽车); (五)塘沽区内农村单位、个人完成交售粮菜任务的运输车辆;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经塘沽区大桥管理所(以下简称“桥管所”)报请上缴主管部门核准免征养桥费的车辆。 第四条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应缴养桥费的车辆,不论是否装载人员或货物,过桥时一律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养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汽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一元; (二)客运汽车按定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的收费五角,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计征; (三)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每吨收费五角; (四)胶轮拖拉机按所带拖车核定的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一元; (五)畜力车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五角; (六)超重车辆过桥,视情况加收桥梁损耗费。 第五条每次征收的养桥费票据只限单向行驶一次有效,经常过桥的车辆可预购过桥票。 第六条总重量超过汽--20、挂--100、车宽超过三点二米及履带式车辆,一律不准过桥。 第七条永定新河大桥检查卡的检查人员有权查车验证、司机、车工和随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检查,无票无证车辆,必须办理缴费手续方能通过。 第八条对有意少报载重吨位、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桥票证、骗取免费证以及涂改、转借过桥证的,除照章补费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交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单位不予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交费,无理取闹,妨碍大桥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养桥费的使用范围: (一)养桥工程费和大桥两端十六公里道路的养护费; (二)进一步适应交通运输需要,提高塘、汉间现有十六公里道路的基建工程费; (三)养桥事业费,包括养桥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工具、照明、通讯、交通标志等设备的购买费;桥管所必须的生产管理房屋和职工宿舍修建费;行政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安全、宣传、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四)养桥费的收入,除用于本条(一)、(二)、(三)项支出外,先偿还借支的建桥资金,借款还清后,多余部分作为塘沽区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资金。 养桥费的年终余额,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养桥费由塘沽区财政局监督使用,桥管所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滥用、挪用该项收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永定新河大桥通车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