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11施行日期: 1985.03.11题注: (1985年3月11日天津市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3.11 施行日期: 1985.03.11 题 注 : (1985年3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工程局所报的《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收费暂行办法》,现予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收费暂行办法 为改变无偿使用公共设施的状况,发挥纪庄子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效益,解决营运经费,并促进节约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座落在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临时建筑施工的单位)、事业(学校除外,但学校开办的工厂、商店在内)单位和机关团体,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总量90%计收,每一吨水,收取人民币八分九厘。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及海河水。以水为原料的企业,视产品种类、产量酌减用水总量。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按缴费通知单,在十日内到指定部门交纳。超过十日不交纳者,每逾期一日,加收滞纳金1%。 第四条各单位应如实报告用水数量,对虚报或瞒报的,加倍收缴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政工程局负责。所收费用作为纪庄子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工程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