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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7:09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09施行日期: 1985.02.09题注: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09

施行日期: 1985.02.09

题     注 : (1985年2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22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市人事局,使之不断完善。

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天津市人事局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

为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高效率地进行工作,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凡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下条件享受休假待遇:

1、不满三十周岁的,每年休假十天。

2、年满三十周岁至五十周岁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3、年满五十一周岁以上的,每年休假二十天。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因公致残并被评为二等以上残废的;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者获得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特等劳动模范称号,以及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现仍保持荣誉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于战斗英雄称号,现仍保持荣誉的;均可在上述规定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天。获得一次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现仍保持荣誉的,可在上述规定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增加五天。

二、休假的具体时间,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原则上一年的休假期限应一次使用。对于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一次使用休假期限的,经领导批准,也可安排两次使用。

三、休假时间一般应在本年度内安排。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本年度内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后,可将假期跨年度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或其它假的,经领导批准,可同休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内,连续病假超过五十天的,全年事假超过二十天的,以及享受了寒、暑假待遇的,本年度均不再休假。如在休假后请病假或事假,全年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给予休假。

六、休假日期中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享受了疗养、旅游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旅游时间应从本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

八、休按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奖金不变。

九、我市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本规定执行。凡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不实行休假制度。

十、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度起试行。今后国家如有统一规定,则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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