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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计委、市人防办制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7:3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计委、市人防办制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17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计委、市人防办制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4.17

施行日期: 1986.01.01

题     注 : (1986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49号发布 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计委、市人防办制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了贯彻国家人防委、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84〕9号)和城乡建设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以及中央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精神,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平战结合,从实际出发,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规模、标准

天津市属于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在市区(含塘沽、大港、汉沽及郊区,下同)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等,下同),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九层以下需作深基础的,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含商品房)和大型公共建筑,根据国家人防委〔84〕9号文件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住宅基础埋深在二点五米以上的,可做全地下或半地下室“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公建项目搞全地下或半地下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市区新建九层以下非深基础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应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对设计、施工上确有困难的,可因地制宜,在本系统(限市内六个区)调剂。不能调剂的,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材料集中,由市建委统一安排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国外设计的中外合资新建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要求设人防工程,只设平战结合的地下室,其地下室的顶板按其上面的主体建筑倒塌荷载设计,并应设一至两个安全出入口。由国内设计的,应按人防设计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一般按五级人防工程标准修建。需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时,应经市建委同意。

第二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

(一)天津市要编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此项规划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委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其建设规划的规划期和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和规划范围相一致。

(二)城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的重点是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统建住宅区和旧区改建的成街成片建筑。根据平战结合的要求,形成各地区相对独立的防空工程体系。

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

(一)凡属本细则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和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按计划管理权限报批,并同时将计划抄送市建委和人防办。

1.中央在津单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在津单位申请上缴主管部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由市计委登记后转市人防部门审查盖章。

2.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以及旧城改造,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材料,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占用建设单位的建房指标,由市建委人防处核准下达。

3.新建的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在计划任务书中,应明确总的建筑面积内含防空地下室,面积数字在设计中确定,总概算中应包括防空地下室的投资。

4.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不经市建委人防处签署意见或盖章,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部门不予设计,规划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材料来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材料,按现行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安排。物资和材料部门按人防建设计划和标准供应材料。

(三)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设的依据和目的;

2.工程类型和规模;

3.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4.防护等级和战时效益预测;

5.建设投资、材料估算和来源。

(四)市建委和各级人防机构要负责做好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情况、数字。统计报表格式,由市建委统一制定。

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及设计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根据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规定精心设计,使其战时能发挥作用,平时能充分利用。

(二)设计文件和概算的审批单位,必须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把关,并吸收人防部门的代表参加设计审批工作。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概算,市建委人防处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三)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根据原设计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和图纸,可进行一般技术性的变更;涉及设计任务书内容的重大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后,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与竣工验收

(一)凡有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技术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定,精心施工,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和安装质量负责到底。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和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地进行处理和补救。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向建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负责无偿地修整完好,使之达到设计要求。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是包括主体工程、门部工程、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安装的全部完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不留尾巴,无隐患。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与地面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五)防空地下室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一年。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按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分别由各隶属部门组建工程技术档案,并上报市人防办统一管理。

(七)工程评比,应将地面工程和地下工程综合考虑,凡防空地下室工程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各级组织机构的建设

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市计委和有关主管计划部门,要指定处室和人员管理人防工程;市规划局要设人防管理机构;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设专职的人防技术管理人员;各有关区、局也要根据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的人防管理人员。各级人防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人民防空条例》赋予的任务,组织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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