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20施行日期: 1990.07.01题注: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自1990年7 ...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20 施行日期: 1990.07.01 题 注 :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经批准交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