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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0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02施行日期: 1985.04.02题注: (1985年4月2日天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02

施行日期: 1985.04.02

题     注 : (1985年4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6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防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现予颁布,望遵照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附: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俺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制定布细则。

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平时未使用的工程:公共工程(指原属于区、县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通道和中、小学校人防工程,下同。)由区、县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的工程,由本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各级人防都门,对各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对所管辖工程要指定人员经常检查、维护,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报告上级人防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人防工程结构和各类配套设备、设施的完好,保持工程清洁卫生,干燥无水,保护地上设施不受损坏。

第六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防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八条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人防工程围护墙外侧五米)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并附有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条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一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应经区、县、局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办理。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二条工程内部装修,尽量少用或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

第十四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一日颁布的《关于平时利用防空工事的指令》。

第十五条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向有关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申请,经区、县、局人防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由市人防工程经营公司按市人防办公室制定的人防工程租用章程核定并收取租金,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准使用。

第十六条人防部门收取的租金,由收费单位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用于人防工程的维修和保养。

第五章人防工程拆除报废

第十七条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的,有关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人防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按赔偿标准(见附表)向市人防工程经营公司交费,领取《拆除报废人防工程许可证》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本细则第十一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防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条乡村的土地道。无保留价值或危及地面建筑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处理。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损坏、污染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工料费,并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十元至一百元。

2.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工料费的30%罚款。

赔偿费和罚款由市人防工程经营公司收缴,用于人防工程维护。

第二十三条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0年原市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严禁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事的通知》和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防空工事平时利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损坏或拆除人防工程赔偿标准


      工程类别                        计算单位    赔偿金额(元)    备注
    全钢筋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600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00
    砖结构                            平方米      150
    砖混结构通道净宽2-1.5米      平方米      300
    砖混结构通道净宽1.5-1.2米  平方米      250
    砖混结构通道净宽1.2米以下      平方米      200
    工程内部已装风、水、电设备        平方米      另加200
    工程内部已装风、电设备            平方米      另加150
    工程内部已装照明设备              平方米      另加70
    工程口部                          平方米      按上述工程类
                                                  别赔偿标准提
                                                  高20%赔偿
                                                  200          砖混结构
    工程口部地上伪装房                平方米      300          钢筋混凝                                                                土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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