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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7:39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8.26施行日期: 1984.08.26题注: (1984年8月2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8.26

施行日期: 1984.08.26

题     注 : (1984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4〕155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1984年6月26日)

市人民政府:

最近,中央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天津等十四个沿海城市,我市中外合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在这种新形势下,更要求我们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管理工作。目前,由于有些单位对测绘资料的秘密性质认识不足,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规定和办法缺乏了解,因此,出现了自行向外国人提供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形图,甚至向外国人展示大面积军用地图的泄密问题,违反国务院国发〔1983〕19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既能适应我市建设及对外开展合作的需要,又能达到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失密、泄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了《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中,除经国家测绘局及总参谋部审查同意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请外国人或华侨、港商在我市进行各种测绘工作。

第三条凡未经公开的各种测绘资料、地形图(包括内部用图)或由上述地形图作底图的各种专业用图,未经批准并作技术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或华侨、港商展示、提供、赠送、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

第四条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本市单位)必须向外提供测绘资料时,应报送天津市测绘处审批。为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在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北京军区同意后,再送天建市测绘处审批,并做技术处理。有关征求总参谋部或北京军区意见事宜,送审单位可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天建市侧绘处代为办理。

第五条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所需进行的测绘工作,应预先提出要求,向市测绘处备案,由测绘处作统一安排。使用单位自己测绘有困难时,也可委托市测绘处代为办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各单位送审测绘资料时,应写明批准文号(附批文的复印件)、合作和交流项目名称、性质、外商活动范围、路线,须提供测绘资料的范围、品种、数量、理由以及经办单位联系人。

第七条各单位如需向外提供海图及海洋、滩涂和海洋工程的测绘资料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由市测绘处作技术处理,及向中央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所需的费用,一律由用图单位承担。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天津市测绘处是我市测绘业务、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是对外的测绘业务和提供测绘资料归口管理单位,由其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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