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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搞活国营零售商业企业两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0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搞活国营零售商业企业两个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08施行日期: 1986.09.08题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搞活国营零售商业企业两个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08

施行日期: 1986.09.08

题     注 : (1986年9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12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扩大国营大中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于今年年底前报市商委、市体改办,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商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商业改革的步伐,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需要。零售商业是流通过程的终端,它关系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最终实现,关系到经济中心城市功能的充分发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因此,改革的目的必须坚持促进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方便人民生活,让人民群众满意。

零售商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企业。“两个规定”是搞活企业的具体措施,要以此加快我市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的改革步伐。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抓好商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探索新的流通渠道和新的商业形式,把改革引向深入。零售商业改革影响面宽,涉及面广,各有关方面要给以关心和支持。各经济部门要主动搞好配套改革,提供宽松的经济环境。

要把“两个规定”真正落实到企业,关键在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一改革,不搞“一刀切”,不一哄而起。要坚持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一起抓,加强改革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密切注意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做好协调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物价局1986年9月3日)

为了加快我市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小型企业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放开搞活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商业部、财政部的规定逐级汇总上报财会报表。对这样的企业,一般不收取承包费,个别已核定的,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减半上交主管公司。改为集体经营的企业,原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应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减半上交上级主管公司,维修和更新由企业负责。企业占用国家的流动资金,应按银行利率向上级主管公司计交使用费,对于交纳有困难的,经上缴主管公司审定,可在一定时间内免收或适当减收。企业交纳的使用费在税前列支。以企业自有资金新增的财产归集体所有。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商业企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结余应定期偿还。偿还金在税后列支,交上级主管公司。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可按租赁关系处理。国家财产的归还期限,由上缴主管公司按各企业占用多少及其偿还能力分别确定。一般应在十年以内。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视其偿还能力,适当延长归还期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免交占用费;超期归还的部分,按银行利率计交占用费,在税后列支。偿还金未交清前,企业原有财产不准转租、转卖;偿还金交清后,即归集体所有,连同新增财产均由企业自主支配。

三、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店铺,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可以继续租赁,也可以转为集体所有制,或折价卖给经营者。集体或个人承租后,分别执行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承租的集体或个人,应向出租单位交纳租赁费。租赁费应按租赁者实际占用的资金、房屋、营业设施及不同的经营环境,由租赁双方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租赁费在税前列支。承租后企业新增财产归承租者所有,自主支配。

租赁给经营者个人或折价卖给个人的小店铺,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由经营者决定。税后收入按有关政策规定,由经营者支配。

四、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租赁前,上级主管公司应对原企业的各项资金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市分行另定。

五、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首先要经营好主营商品,主营范围内的小商品应建立必备目录,有摆有卖。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兼营其他,实行综合经营。有条件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企业改行转业必须经主管区、县、局批准。除国家计划内商品和财政补贴的特定商品外,企业可以跨行业、跨地区向国营、集体、个体生产者或经营者多渠道进货,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发展前店后厂,自产自销。

关于价格管理,应按照天津市物价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凡属国家定价和实行指导性价格的商品,要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放开的商品,定调价格权限放到独立核算企业。企业要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为改善经营,满足不同消费需要,对某些商品可实行季节差价、花色差价、质量差价、早晚差价、拆零差价,其差率可参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自制、加工的产品,可依照上述原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出售。

六、国营小企业改为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或集体租赁以后,仍执行统一规定价格的,原来已定的某些行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办法继续实行。自定价格的不再享受优惠。对以劳务为主和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小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适当减免营业税。

七、小型商业企业实行上述改革后,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企业留利部分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实行提成工资税前列支的企业,只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职工的分配应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个人贡献挂钩,多收入多分配,少收入少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搞平均主义。具体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由企业自定,可以基本工资加奖励,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结合,也可以记分考核,全额浮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公积金和公益金不得参加职工个人分配。

八、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等小型企业和以零活加工为主的服装门市部(包括其他部门兴办的这类独立模算企业),实行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属于奖金范围。提成办法由市商委、财政局、劳动局拟定。实行提成工资的国营企业征收20%的所得税。饮食、服务业上交的所得税,仍按现行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以业养业。

九、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城乡、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自主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为扩大经营,可按《天津市集资管理试行办法》(津政发〔1986〕103号),向店内外集资。

十、企业改为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或租赁以后,原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予以保留。工作调动和退休时仍按全民所有制职工对待;职工的劳保待遇依据劳保条例规定的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确定;退、离休人员由本企业负责管理,各项待遇不变。企业需要新招收的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实行固定工制。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安插入员。

关于退休保险金,仍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等五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津政发〔1986〕75号)规定,参加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企业改为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或租赁经营,原定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不再执行。职工人数、工资、奖金要另项统计。

十一、主管公司和商业主管部门对上交的承包费、偿还金、租赁费、上缴折旧金和返还税额、价格补贴,应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设施改造,不得用于行政性开支和奖金、福利开支。其中流动资金的偿还金用于新增国营网点的流动资金,或通过银行拨给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使用。主管部门对上述各项资金应在年初编制使用计划、年末编制决算,报市商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十二、企业主管公司要认真组织、推动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并继续加强管理、服务和监督。要经常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开拓经营服务领域,帮助他们健全制度,改进管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同时要加快自身的改革步伐,继续走撤消、调整、变型、精干的路子,逐步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基层企业分担的管理费。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的改革。今后,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或集资项目以外,其他部门一律不能借故向企业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国家或建设单位占地造成企业撤、迁所带来的损失和搬迁修缮费用、从业人员减少的收入以及新网点投资等,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四、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实行租赁须经主管区、县、局审批,由企业主管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登记、换照。

附:关于扩大国营大中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物价局1986年8月18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56号)精神和进一步搞活企业的要求,现就我市扩大国营大中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自主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业务经营

一、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法令,按照规定的经营分工,自主经营。除指令性计划内商品和财政补贴的特定商品外,可以根据市场需要,不受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开拓流通渠道,组织商品购销,或采购原材料加工成品,有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兼营批发业务,可以在搞好主营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扩大服务领域。

二、支持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企业不受地区、城乡、部门、行业的限制,自主选择联合对象、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新的流通渠道、新的商业形式、新的管理体制。

三、企业可以在本地或外埠开设分号,或建立经销点、代销店,也可以将部分经营设施租赁给埠内外工商企业使用。

四、企业在经营中要认真执行政策,搞好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对主营范围内的小商品,必须建立商品必备目录,有摆有卖,积极经营;要充分发挥调节供求、平抑物价、繁荣市场的主导作用。

价格

五、企业自行采购的商品,除国家定价的以外,由企业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自采商品作价暂行办法》的作价原则定价,并按照天津市物价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分别向市、区、县主管单位备案。企业应接受主营公司的指导。今后价格调整时,市、区、县主管单位应及时通知企业。对已经放开的商品实行企业定价。企业应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合理经营。

六、季节性变化大、挑选性较强及拆零出售的商品,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季节差价、花色差价、质量差价、拆零差价,批售的业务可以实行批量差价。实行以上各种差价的作价原则,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混等进货的鲜活商品,可根据原价格水平,分等划路出售,实行按质论价、早晚异价的办法。

八、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需要,有权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过令呆滞商品自行削价出售。但要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削价商品应公开出售,不得内部处理。

财务

九、随着政企职责分开,主管局和上级公司成逐步减少集中企业的留利。各级主管部门从企业留利中集中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留利的20%,原来低于20%的不得增加。如需集中企业资金搞建设,应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由企业集资兴办。

十、企业留利,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建立发展基金、后备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这几项基金全部归企业支配。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可以同更新改造资金结合起来统筹使用;奖励基金结余部分可暂借作发展基金使用。

十一、企业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可按《天津市集资管理试行办法》(津政发〔l986〕103号),委托银行向社会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

十二、凡用企业自有资金,以及职工集资投资,除另有政策规定者外,所得利润一律免征调节税。

十三、为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允许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改造;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用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十四、出售商品实行进货上门、入户修理及以卖带修等取得的劳务净收入,可先按一定比例提取和支付职工劳务报酬,其余部分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具体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有条件的应设立维修服务专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十五、为鼓励职工收旧利废,包装用品回收及下脚料回收的收入,以其价值高低,按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节约奖金发给职工。有关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局另行确定。

十六、允许企业在按规定税后留利中支付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开支的接待费等。

十七、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或集资项目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借故向企业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劳动人事

十八、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行业特点,按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收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十九、企业有权从工人中聘任干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解聘后仍按工人对待。

二十、企业有权办理权限内的干部和工人在本市范围内的调出、调入事宜。

二十一、企业有权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辞退职工,同时,也允许职工自动辞职,另谋职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权限内的劳动人事管理。

内部管理体制

二十二、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并实行严格的考核,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责任制的形式、办法由企业自定。

二十三、企业内部可以分级分权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分部、场核算,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自计盈亏。企业的仓库、车队、招待所等,在搞好内部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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