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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27施行日期: 1986.05.27题注: (1986年5月27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27

施行日期: 1986.05.27

题     注 : (1986年5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市需要制定和颁布的规章日益增多。为使制定规章的程序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工作的质量,请在起草、送审规章时,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办理。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法制建设,使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市人民政府颁布、转发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送审部门自行颁布的规章,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起草

第三条规章草案由委、办、局级主管部门主持起草。需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以一个部门为主,共同协商会签上报。

第四条起草规章草案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

二、要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做到既必要、又可行,并保证其相对稳定性;

三、应体现法的意志。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章立条,做到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四、草拟部门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其它部门的,应主动协商,力求意见一致。经协商后个别条款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上报时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送审

第五条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必须由报送部门负责人签署。连同送审报告、起草说明、参考资料和有关部门对文稿的不同意见一并报送;如规章草案中有废除现行规章的内容,应附上被废除规章的文号、名称。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送审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初审。审核重点是: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退回报送部门修改或重新草拟。

第七条初审中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报送前未能协调一致的内容,做进一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规章草案初审中,应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征求意见或提请讨论。讨论时,草拟部门到会做必要的说明,并听取意见,进行修改。

第九条凡需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章草案,审议时草拟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做起草说明,并根据常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四章颁布

第十条规章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布,也可由市人民政府转发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送审机关自行颁布。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除以文件形式印发外,可以根据情况登《天津政报》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章修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已颁布的规章需要修改时,应按原立法程序送审;需要废止时,应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修改后的规章应就原规章全文或部分条款的废止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送审,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办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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