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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0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15施行日期: 1986.07.15题注: (1986年7月15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15

施行日期: 1986.07.15

题     注 : (1986年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9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4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城建档案,为城市建设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的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照片、录像、录音带、影片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的单位(包括驻津单位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应做好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建立以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主体、城建有关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以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建设的委、办、局,均应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各级有关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健全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起本系统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城建档案工作体系,对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区、县城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本区、县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

郊区、县的城建主管部门还应将本地区的村镇建设档案工作列入职责范围,统一领导、加强管理。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八条城市建设基础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地名、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沉、测绘等档案材料。

第九条城市规划档案,包括:

一、长远规划;

二、详细规划;

三、专业规划;

四、国土治理规划。

第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二、公共、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三、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含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电信、煤气、水源、地铁等工程档案;

四、交通运输工程档案,含车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道路、公路、桥梁、仓库等工程档案;

五、水利工程档案,含水库、闸、坝、站、河流治理工程和防洪护岸等工程档案;

六、纪念性和古建筑工程档案;

七、环境保护和园林建设方面的工程档案;

八、城市人防、军事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

一、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

二、城市规划管理档案;

三、建筑管理档案;

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档案;

五、房地产管理档案;

六、土地征用、划拔档案。

第十二条市属村镇建设档案。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设计档案。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全市城建档案进行综合管理。重点收集和保管具有全局性、有独特建筑风格、有历史意义、大中型等各类工程档案;城市规划档案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城市基础档案材料;需永久和长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管理档案;永久保存的科研、设计档案。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县城建主管部门,应负责收集和保管本系统、本地区需永久和长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各区、县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县档案馆的要求,向区、县档案馆移交需进馆的档案。

第十六条凡在津的一切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均应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新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原有工程的管理单位,均应向有关存档单位移交档案,并须保证质量,所需费用由呈送单位负责。

第五章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与验收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建设的各种地上地下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

一、用做竣工图的施工图纸一律采用新兰图。

二、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印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三、施工图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加以修改、补充即可作为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按制图规则修改、补充,并注明变更设计文号,附以变更通知书,加盖“竣工图”印章后,即可作为竣工图,其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四、施工图有重大变动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工作应由造成重大变更的责任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均由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印章。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图有重大变更,且又无技术力量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应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六、竣工图必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有效。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各种施工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应加强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的收集和管理,确保技术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应根据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整理后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对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接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编制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列为合同内容之一。

为保证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建立严格的档案补充制度。当建筑物、构筑物经扩建、改建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新工程竣工后五个月内,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各存档单位报送工程档案。

第二十三条凡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项目,均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实施工作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六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保密、鉴定、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大型、重要的城市建设活动的,具有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城建档案,都应永久保存。

二、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工作具有查考和依据作用的城建档案,均应长期保存(即与实际工程同时并存)。

三、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工作有查考和依据作用的城建档案,可定期保存(即十五年以下)。

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鉴定。销毁档案应造册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适于保管档案的库房和添置必要的设备,并尽量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当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或使用权限转移时,原单位保存的有关档案也应及时移交给新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严防丢失。

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存。

关、停企业的城建档案应向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不得散失。

第二十九条各存档单位要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查找利用档案创造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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