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06施行日期: 1986.12.06题注: (1986年12月6日天津市人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06 施行日期: 1986.12.06 题 注 : (1986年12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4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按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精神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全市现有的公共场所,应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卫生防病机构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准营业或向社会开放。 附: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厅、浴池、影剧院、礼堂、俱乐部、录象厅(室)、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候机室、候车(船)室、医院候诊厅等公共场所,应执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附后)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卫生防病机构应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合格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开业的各类公共场所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非营业性的公共场所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准对社会开放。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第四条新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的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防病机构参加。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建立卫生制度。卫生管理人员应按照《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的防病知识。在发生中毒事故或发现有患传染病嫌疑的人时,应立即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无传染病或其他不宜从事原工作的疾病的,由卫生防病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持有《健康合格证》的方能继续工作。因病未能取得《健康合格证》的,在治愈前应调换工作岗位。 第八条卫生防病机构应设立公共卫生监督员。公共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及技术指导。 公共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九条铁路、交通、工矿等单位内部的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并接受市、区、县卫生防病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公共卫生监督员有权向公共场所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公共场所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公共卫生监督员对各公共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卫生防病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定期卫生监测,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规范》进行,并根据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卫生防病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罚款二十至五千元;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吊销《卫生许可证》。 上列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同时适用。 罚款在一千元以上,经市卫生防病中心处理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经区、县卫生防病站处理的,应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罚款应开给收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中毒事故或致他人伤残、死亡的,除应按规定负责赔偿外,还应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卫生防病机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病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附件: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的卫生标准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礼堂、俱乐部、录象厅(室)、舞厅等。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娱乐厅的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氧化碳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2%;细菌总数,夏秋季不得超过2500个/立方米,冬春季不得超过4500个/立方米。 (二)气温在15-30℃,相对湿度为30-80%,气流不得大于0.3米/秒。 (三)放映室臭氧不得超过0.3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不得超过5毫克/立方米。 第三条在八百个座位以上的观众厅,必须有机械通风设备,通风量每人每小时40立方米,其中新鲜空气不得少于20立方米。 第四条观众厅空场嗓声不得超过45分贝(A),放映室不得超过85分贝(A)。 舞厅噪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室内嗓声不得超过85分贝(A)。 第五条观众厅地面要湿式清扫,经常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六条每场间隔通风换气不得少于25分钟,其中空场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七条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应用紫外线消毒,未经消毒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公共饮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共茶具应严格消毒。 旅店业的卫生标准 第一条旅店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 第二条旅店业应设卫生消毒间,对旅客所用的茶具、脸盆、拖鞋等要进行严格的消毒。 第三条客房内不得有病媒昆虫和老鼠,严禁将家禽、家畜及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携入客房。 第四条高级宾馆、高级饭店应做到: (一)被套、枕巾、床单一客一换,常住客要一日一换,客房内每日清扫消毒一次。 (二)客房居住面积,每人不小于7平方米,采光照明要符合要求。人工照明不得低于50勒克司。 (三)噪声允许值不得超过45分贝(A)。 (四)一氧化碳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1%,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000个/立方米。悬浮颗粒物不得超过0.15毫克/立方米。 (五)气温20-28℃,相对湿度40-60%,气流0.1-0.3米/秒。 第五条普通饭店、旅店、招待所应做到: (一)被套、枕巾、床单一客一换,常住客一周一换。客房卫生每日清扫一次。 (二)客房居住面积,每人不得小于3.5平方米,人工照明不得低于50勒克司。 (三)噪声白天不得超过50分贝(A),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A)。 (四)一氧化碳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2%,细菌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立方米。悬浮颗粒物不得超过0.15毫克/立方米。 (五)气温16-30℃,相对湿度30-70%,气流不得低于0.1米/秒。 (六)非集中采暖的旅店,必须安装风斗或通风设备。 第六条地下旅店应做到: (一)被套、枕巾、床单一客一换,常住客一周一换。 (二)客房居住面积,每人不小于4平方米。人工照明不低于50勒克司。 (三)客房、走道、机房要有隔声设备,客房、走道的嗓声不得超过50分贝(A)。 (四)一氧化碳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2%,细菌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立方米。悬浮颗粒物不得超过0.15毫克/立方米。 (五)气温夏季不超过24℃,冬季不得低于16℃,相对湿度不得超过80%。 (六)要有机械通风设施,送风量要保证每人每小时40立方米。厕所、洗漱间要有独立的排风设施。 理发业的卫生标准 第一条理发业包括理发馆、美容厅。 第二条理发员要身着白色工作服,保持清洁整齐。工作时做到“一戴三消”(戴口罩、消毒刀具、胡刷、毛巾),使用过的刀具、胡刷、毛巾未经消毒不得重新使用。每座椅要配备大、小围巾两套以上,并做到两天换洗一次。 第三条要备有为患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用后应严格消毒。为顾客烫、染发使用的化学制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烫、染发要有专用的毛巾和围巾。 第四条室内保持清洁整齐,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温度应在18-30℃之间,人工照明不得低于100勒克司。 第五条理发、烫发用具不得检出致病菌。毛巾上的细菌数不得超过500个/25平方厘米。 第六条理发座椅占地面积,每张不得小于3.5平方米。 浴池业的卫生标准 第一条浴池包括普通浴池及桑那浴池。浴池业应以淋浴为主,逐步淘汰池浴。 皮肤病患者应使用专座,并不得用池浴。使用后的大毛巾、垫中、毛巾等应严格消毒。 第二条大毛巾、床单每周清洗一次,面中、浴中、拖鞋、修脚工具、浴盆、茶具要一客一消毒,下水巾、面巾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条气温要求,候洗室冬季16-18℃,更衣休息室冬季23-26℃,浴室30-35℃。相对湿度90%以下。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2%。 第四条池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池水浊度不得大于30度; (二)余氯保持在0.4-0.8毫克/升; (三)细菌数不得超过1000个/毫升,大肠菌群小于90个/升。 第五条桑那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50%; (二)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2%; (三)温度为60-80℃; (四)辐射热不得超过1卡/平方厘米/分。 第六条更衣休息室每月至少消毒一次。 游泳池的卫生标准 第一条游泳池原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PH值应在6.5-8.5范围内,尿素不得超过3.5毫克/升,耗氮量不得超过12毫克/升。 (二)深水区混浊度不得大于5度,池水透明度应以两岸能看清1.5米深处池底四、五泳道之间的线为准。 (三)游离氯应保持在0.4-0.6毫克/升,化合性余氯应在1.0毫克/升以上。 (四)细菌数不得超过1000个/毫升,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8个/升。 第二条游泳池应有专人负责池水消毒,经常测定余氯,并做好记录。要及时清除池水中的藻类。 第三条游泳池水质不符合第一条各项要求时,应及时换水,彻底清刷池底和池壁。 第四条室内游泳池冬季水温应在22-25℃范围内,室温应高于水温1-2℃。 第五条天然游泳场卫生要求应按卫生部、国家体委联合颁布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一条其它公共场所系指大、中型商场、候车室、候机室、体育馆等场所。 第二条空气中一氧化碳不得超过10毫克/升;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2%。 空气中的细菌数,夏、秋季应低于2500个/立方米,冬、春季应低于4500个/立方米。悬浮颗粒物不得超过0.15毫克/立方米。 第三条室内温度为16-30℃,相对温度为30-80%,风速应在0.5米/秒以下,室内嗓声不得超过60分贝(A),照明不得低于50-100勒克司。 第四条搞好室内外卫生,绿化环境,消灭蚊、蝇、老鼠等病媒虫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