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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27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02施行日期: 1986.06.02题注: (1986年6月2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02

施行日期: 1986.06.02

题     注 : (1986年6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7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是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对于维护我市社会治安,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旅馆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附:天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公安局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馆、旅社、旅店、酒店、饭店、招待所、车马店、浴池、茶社、货栈等(以下统称旅馆业),不论是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资经营,还是其他行业兼营,以及季节性经营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凡经营旅馆业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备案后,方准营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以及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应责令补办登记和备案手续,拒不办理的,予以取缔。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业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月起两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条旅馆变更名称、迁移地址、扩大营业项目、合并、转业、歇业等,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填写《旅馆业变更登记表》,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并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要做到:

(一)房屋建筑、设备符合安全规定,出入口和通道便于人员疏散。利用人防工事经营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客房距出入口超过六十米的,应增开出入口,保持通风良好。

(二)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应有专人负责填写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旅客住宿登记簿(单),按照规定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查。对投宿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设男、女客房。无证件证明为眷属关系的男女不准同居一室。

(四)对旅客寄存的财物,应有专人负责,设立专柜保管,实行存放、领取登记制度。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登记造册,通知失主;一个月后无人认领的,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五)设门卫昼夜值班,住宿旅客凭住宿证出入,来访人员应进行登记。

(六)值班人员、服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服务人员应及时清查房间,发现违禁品、危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旅客住宿必须遵守:

(一)登记住宿时,出示身份证件,没有证件的应说明情况,记入住宿登记簿。

(二)自觉遵守旅馆的安全制度。

(三)在旅馆内会见客人,须履行登记手续;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或转让床位。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五)携带枪支、弹药或其它武器的,必须出示证件据实登记,并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旅馆保卫部门保存。

(六)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吸毒、嫖宿、赌傅、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旅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要做到:

(一)严禁与旅客合伙经商以及为旅客提供银行帐号、支票、现金、发票或以其它形式从中牟利。

(二)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可疑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在逃的罪犯和赃物。

(四)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旅馆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组织。

旅馆业职工应逐级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治安承包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要对管辖地区内旅馆的安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方面的业务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扰乱旅馆安全秩序和侵犯旅客正当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执勤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予协助。

第十条旅馆业不按规定进行旅客住宿登记,发现违法活动不报告,玩忽职守造成旅客财物被盗或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直接责任者和旅馆负责人,并视情节裁定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旅馆业违反本办法,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旅馆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公安部门或本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决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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