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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国营排灌站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国营排灌站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15施行日期: 1986.02.15题注: (1986年2月15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国营排灌站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15

施行日期: 1986.02.15

题     注 : (1986年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5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营排灌站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营排灌站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国营排灌站的效益,促使受益单位节约用水,改善排水条件,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排灌站,各受益的乡、村、机关、学校、部队、厂矿、农场、基建、仓库、公路、铁路等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区、县排灌管理站交纳水费。

第三条国营排灌站的水费,由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包括设备折旧费和土建工程折旧费)、电费四项费用组成。

第四条水费标准中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一、管理费、维修费、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二、折旧费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水电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水费的计征。

一、农业灌溉水费的计征;凡具备按水量计征条件的,一律按水量计征。凡不具备按水量计征的,排灌站灌区内的,按所耗电度或按亩计征;自流灌区的,按亩次或亩年计征。

二、排水费(包括汛期排涝及平时排咸水费)的计征;农田排水,根据当地历年排水测算,确定固定标准,几年不变,按亩计征,以丰补歉;机关、学校、部队、厂矿、农场、基建、仓库、公路、铁路等单位的收费标准应高于农田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由排灌站提水送入一、二级河道、水库蓄水的水费计征:凡有条件测水的,按水量计征;无条件测水的,按耗电度计征,由受益者交纳。为工业调水,按工业调水收费办法执行。

第六条工业污废水,不符合农业灌溉用水标准的,不准排入农业渠道;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符合农业灌溉用水标准的,需经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农业渠道。向农业渠道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按各区、县制定的标准交纳排水费。

第七条农业水费可以每年征收一次,也可以分两次征收。机关、学校、部队、厂矿、农场、基建、仓库、公路、铁路等单位的水费,每年征收一次。

水费可由区、县排灌管理站向受益单位直接征收,也可由乡水利站代征。受益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收0.03%滞纳金;拒不交纳的,可对其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排水。

第八条受益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无力交纳水费的,凡缓征、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水费也可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凡因免征水费或因排水任务大造成排灌管理站亏损的,应自水利管理部门统一调剂解决。水利管理部门无力调剂时,应与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在国营排灌站灌区内乡、村自建的排水泵站,凡和国营排灌站向同一承泄区排水,其汛期排水范围与国营排灌站不好区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国营排灌站交纳水费,其汛期排水电费由国营排灌管理站征收的水费中归还。

第十条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接受财政监督。由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部分,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

第十一条水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当地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范围是:排灌站工程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电费及管理人员工资、补助费、职工福利、公务费;试验研究、奖励、创业生产必须的周转金,购置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工具等。

第十二条区、县排灌管理站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经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抄送当地银行,按计划支出,并按期编拟季报和年终决算,报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委托乡(镇)管理的国营排灌站,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水费征收工作。其中提取的折旧费,应上交区、县排灌管理站,由区、县排灌管理站在银行设专户储存,留作设备更新使用。

第十四条各区、县水利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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