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19施行日期: 1990.03.19题注: (1990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19 施行日期: 1990.03.19 题 注 : (1990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