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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开展科技信贷的试行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26

天津市关于开展科技信贷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12施行日期: 1985.12.12题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12日天津市 ...

天津市关于开展科技信贷的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12

施行日期: 1985.12.12

题     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12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发布)

全文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拨款制度,开辟多种科技经费渠道,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科技贷款的对象与形式

(一)为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对承担本市重点科技项目,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实行有偿合同制的科技单位,应采用委托银行贷款和拨改贷的信用贷款方式,由银行按信贷办法管理,并监督其对信款的使用。

(二)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量的自有流动资金的科技单位、工厂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在研究、仿制、消化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如资金不足,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向工商银行申请科技借款。

二、科技借款的资金来源

(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包括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拨改贷部分和收回合同偿还的周转使用资金;

(二)在国家信贷计划中每年安排的科技贷款;

(三)向科技单位、工厂企业征集的科技开发资金。(集资办法见附件)。

三、科技贷款的管理与审批

(一)申请科技贷款的国营、集体科技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贷款项目的能力,研制的项目应与生产紧密结合,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取得的纯收入归还贷款后应主要用作自有经营资金。

(二)借款单位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期限及用途必须按照贷款规定及贷款合同执行。

(三)申请科技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经市科委批准立项,并已签订“科技项目承包合同”的项目。

(四)科技贷款项目的技术审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金融审查由银行负责。

(五)贷款方式,由市科委提出建议,银行进行金融审查后确定。

四、科技贷款的还款办法

(一)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应用项目完成投产后增加的利润(须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或产品(成果)转让费,或专利权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归还。若上述收入不足归还原贷款时,应用试制项目的样机、剩余原材料、仪器、仪表、设备变价归还。仍不足还款的,则用单位的自有专项基金或利润留成归还。以上仍不足还款的,应由借款单位的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必要时,银行可以在其专用基金帐户中扣还。

(二)科技项目在开发和研制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变化,造成承担项目单位确无偿还贷款能力时,经报市科委审查批准,可以减免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附件:科技贷款资金征集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市科委与工商银行市分行共同研究拟定了《天津市关于开展科技信贷的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用经济手段征集部分科技贷款资金,并与国家下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信贷资金一起统一调剂,合理安排使用。征集办法如下:

一、征集范围

凡本市及驻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事业单位、热心于科技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均可参加集资。欢迎乡镇企业、兄弟省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出资参加。

资金来源

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技术性收入的资金;个人闲散资金;其他可用资金等。

三、优惠条件

(一)集资金额,单位起点为五万元,个人为一千元,存款期一至三年。存入资金保本保息,增补受益。单位存款按工商银行对公活期存款付息,个人存款按月息三点六厘付息。单位和个人存款期满时,按工商银行信托公司公布的补受益率享受增益(到期提款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提款手续)。

(二)集资单位可按规定优先申请使用科技贷款。

(三)集资单位和个人享受委托研制的权力。

(四)集资单位和个人拥有优先购买天津市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贷款资助的科技成果的权力。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征集的科技贷款资金一律存入工商银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天津市科技贷款统一调剂使用,一切存、贷手续均由工商银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

(注:“增补受益”,是指集资单位除确保最低受益即存款息外,由市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各年集资资金运用情况,将纯利息收入按集资期的长短、金额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作为增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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