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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区县局留成外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43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区县局留成外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26施行日期: 1986.02.26题注: (1986年2月26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区县局留成外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26

施行日期: 1986.02.26

题     注 : (1986年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适用期已过,1997年7月24日起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拟订的《关于区县局留成外汇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关于区县局留成外汇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市计划委员会1986年1月20日)

按1985年国务院批准修改的出口外汇留成办法,我市从1985年起,各区、县、局的出口留成外汇将有大幅度增加。但各单位之间不平衡,而且与需要有很大差距。为了加强外汇的宏观控制和使用管理,用好用活各区、县、局(公司)的留成外汇,拟订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立户到局,指标到厂。根据既保证企业分成外汇的所有和使用权,又有利于在区、县、局(公司)内部调剂安排的原则,对出口留成外汇和非贸易留成外汇,实行按区、县、局(公司)开立帐户,不再实行按企业开户和设立年度帐户的办法。企业分成外汇分别在区、县、局(公司)内部设立企业分户帐。要坚决保证出口企业创汇分成利益不能平调。但属于局内工序配套、协作生产的出口产品外汇分成,各局要合理分配各企业应得的份额,以鼓励出口。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要与各区、县、局(公司)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并定期将对帐单发至有关单位,同时抄报市计委。

二、保证重点,节约使用。各区、县、局(公司)留成外汇,务必严格掌握,厉行节约。要保证重点,把外汇用在刀刃上,一要保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二要保证生产建设重点急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物资的进口,特别是要保证扩大出口,增加创汇的用汇;三要支持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的需要;四要作为中国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反担保。各区、县、局(公司)安排用汇,必须首先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并报各归口委、办批准;确实不足时,再向市计委申请,经市计委审核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调剂解决。不得进行倒卖和用于购买市场物资以及与上述用途无关的出国费用。

三、加强外汇的计划管理,各区、县、局(公司)要于十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留成外汇使用计划,经各归口委、办审批后,报市计委综合平衡,由市计委下达用汇控制指标和用汇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按计划及有关规定,在控制数内开据用汇通知书和办理付汇事宜。各区、县、局(公司)每月向市计委报告留成外汇使用情况,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表格式另发)。

四、搞好区、县、局(公司)留成外汇的调剂。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8号),做好留成外汇的调剂。首先由各区、县、局(公司)负责搞好本系统的调剂,其次搞好区、县、局(公司)之间的调剂。要保证创汇单位参加调剂的留成外汇所得人民币的收益,即一美元额度为一元人民币。创汇单位所得人民币,可作为企业税后留利使用,或留本单位按国家规定使用。

五、各区、县、局(公司)所属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之间的留成外汇调剂,由各区、县、局(公司)自行组织,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登记后办理;工业各局(公司)之间的留成外汇调剂,由经委组织平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登记后办理;各区、县、局(公司)之间,以及与外地或中央驻津单位之间的留成外汇的借用、调剂及划拨等事宜,均需首先报市计委组织平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审查登记后,方可办理。(具体调剂办法另发)。

六、健全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实行立户到局、指标到厂、加强控制、搞好调剂的办法,各区、县、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管和审批,并指定一个部门和专人专职负责,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各区、县、局(公司)要加强与市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的对口联系,及时反映信息,报告情况,按照要求准确地上报各种报表和数字。凡有留成外汇的企业也必须设专人管理。

上述留成外汇暂行管理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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