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13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1990年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0年4月13日贵州省商业厅、财政厅发布) 全文 为稳定市场、保护生产、缓解并逐步解决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的供求不平衡总量,根据财政部、商业部[88]财商字第295号《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商业、供销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 (一)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六盘水市和省级国营商业企业(不包括已实行改转租的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储运、生产及商办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不含基层社)。以上企业在完成当年财政核定的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的千分之一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在所得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清算。 (二)亏损企业和粮食企业均不提取市场调节基金。 (三)《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市场调节基金实行两级基金两级管理,此项基金的80%留省,用于调节市场;20%汇交商业部,作为商业部的市场调节基金。根据我省情况实行省、市两级基金和商业部、省、市三级管理,贵阳市、六盘水市上交提取额的50%给省商业部(含汇交商业部的20%);50%留市调节。省级企业提取额全部交省商业厅。该项基金拟在提取基金的范围进行调节。 (四)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要及时足额上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出日期的同时,把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全额上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随同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足额上交省商业厅。 二、市场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市场调节基金在使用上要发挥政府对市场供求矛盾的调节作用。 (二)市场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敏感商品的储备,具体品种有:火柴、肥皂、洗衣粉、铝锅、学生作业本、电灯泡、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铁锅、饭碗、卫生纸、火炉、烟管、木油、辣椒等十六种;用于季节性商品的超定额储备企业的低息贷款,定期归还;用于掌握部分原料交工厂加工定货,以掌握货源;用于省、市、区之间的串换商品、物资和原材料。 (三)对于原来由中央或地方储备的主要商品,如粮、油、棉花、猪肉、鲜蛋、食糖、农药、边销茶等,所需的储备资金来源和费用开支不在此列,仍按原办法办理。 (四)对市场调节基金原则上要有偿使用,不能把市场调节基金当作补贴款使用。 三、市场调节基金管理 (一)实行分级分权限管理。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按2:3:5的比例,分商业部、省、市三级管理。为减少审批手续的繁杂,市场调节基金,动用时,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的,由省商业厅审批使用;三十万元以上的,由省商业厅商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留市的市场调节基金,十五万元(含十五万元)以下的由市商委、供销社自行掌握使用,十五万元以上的报省商业厅批准。 (二)市场调节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场调节基金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市场调节基金处理;发生的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作减少调节基金处理。 (四)建立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省商业厅、贵阳市商委、六盘水市商委和供销合作社,要单独设立“市场调节基金”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年度终了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由省商业厅汇总后报商业部。 (五)市场调节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六)已经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