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2施行日期: 1986.10.22题注: (1986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2 施行日期: 1986.10.22 题 注 : (1986年10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暂行规定已被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颁布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制定的《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证我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一切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都要严格按市、区、县建委审定的设计、施工企业等级标准和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任务,组织设计和施工。不准越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取缔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凡未经规划部门核发建筑施工执照的工程,不准发包,不准施工。严禁成立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施工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设计、施工单位,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业务总收入5%至10%的罚款;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投资1%至5%的罚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使用民工队伍施工的单位,要对该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负全部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不准超越自有组织管理能力使用民工队分包联营。违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四条从事城市建设的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各种联营公司,要持市建委出具的资质审查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凡从事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城市建设开发工程承包的企业,一律在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办理结算,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条外地设计、施工队伍进市承揽工程,要持《勘察设计证书》、《施工营业执照》、企业所在省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等级的证件及外出证明,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进行资格审查,办理许可证,在建设银行市分行开户后,方可在本市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准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外地设计、施工队伍,违者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组织施工。要对用户负责,严格履行合同,维护企业信誉。不准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产品,按《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合同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勘案设计管理及关于咨询、业余设计方面的管理规定。严禁以咨询搞规划、搞勘察设计。任何勘察设计单位都不准超越范围承揽任务;不得直接或变相转借和倒卖图签、勘察设计证书;不得私自使用在职人员搞业余设计;不淮为他人提供、转借帐户,代签合同。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勘察设计证书》。 第八条工程合同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市合同预算审查站审查登记。要严格按预算定额的取费标准和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取费;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用,高估多算。违者除多算部分全部核减外,超过预算5%的,按超过预算5%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九条建设工程除市指令性计划外,都要按规定招标发包。招、投标中严禁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受贿;不准以介绍施工、介绍设计任务、摧销产品等手段要分成、吃回扣、索贿受贿、敲诈勒索,获取不正当收入。违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筑市场由市区县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市分行负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应予配合。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市、区、县建委填写罚款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后处罚。 对处罚不服的,于收到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进行复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