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处理接受礼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10施行日期: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处理接受礼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10 施行日期: 1985.02.10 题 注 : (1985年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发〔1985〕19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处理接受礼品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附: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处理接受礼品的暂行规定(天津市外事办公室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会越来越多。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外方人员赠给我方人员的礼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礼品处理的有关规定,并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对外交往的精神,对礼品的处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价值三十元以下的小礼品(价值指我国内市场同样物品价格,下同)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免费处理给个人。 二、价值三十至一百元的礼品,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处理给个人,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价值一百元以上的高级消费品,一般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受礼人所在单位留作公用。遇有特殊情况,需处理给个人时,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价值在三十元以下的装饰、纪念品除外),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的物品,应逐级上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后,有的留单位使用,有的转交国库、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单位。 本暂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级礼品主管部门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