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房管局《关于高层楼房收租标准和设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30施行日期: 1983.12.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物价局、房管局《关于高层楼房收租标准和设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30 施行日期: 1983.12.30 题 注 : (1983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197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物价局、房管局《关于高层楼房收租标准和设备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附:高层楼房收租标准和设备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 为加强高层楼房的管理,统一收费办法,现对高层楼房的收租标准和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收租标准 1.住宅租金:每平米月租,居住面积0.27元,暖气设备费0.02元,公用设施费0.03元,每平米实收租全0.32元。壁柜、贮藏间按面积收租。暖阳台按60%计租。方厅按面积折半计租。澡盆每个每月收0.30元。 2.非住宅租金: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公用公房租金标准”计租,属于工商企业单位用房,按“公产房租计算办法”计租。 二、设备管理 1.电梯、水泵设备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运行,设备管理费用参照北京市规定,电梯暂定每年每台一万元,水泵暂定每年每台五千元,由市财政补助。 2.暖气设备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包烧,供暖费按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3.有关设备管理的分工 (1)供水设施以总水表为界,表外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表里(至楼内)由房管部门负责。 (2)供电设施以总电表为界,表外由电业局负责,表里由房管部门负责。 (3)煤气设施,煤气灶具、管道的管理及维修等均由煤气公司负责。 三、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建筑、装修、设备的完整,保障使用安全,要加强对大楼的管理。本着以居民为主、专职人员为辅的精神,把居民和使用单位组织起来,大家动手,共同管理,搞好楼内外环境卫生和安全工作。 四、与高层住宅相连、设施相通的多层楼房,如设备相同,其相应的部分也按本办法收租。 五、各单位自建高层住宅应按本办法收租。其他管理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