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天津 查看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8:5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30施行日期: 1985.01.01题注: (1984年1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30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4年1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4〕200号发布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89年8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的《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和减少自行车失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城乡人民骑用的自行车(含公用自行车),均须经自行车管理所验证合格,打印钢号,领取《自行车证》和牌照后方准骑用。

第三条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发货票,从国外带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自己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车架、车把、瓦圈、前叉子以及变速轴等主要部件的发货票,在三十天内(自己组装的,以最后购买部件的日期为准)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信,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牌照手续。

第四条《自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牌照须安装在自行车后挡泥板尾灯上方,无后挡泥板的,应安装在车架前脸处。

第五条买卖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包括零件),按一九八0年五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和过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之间互换、赠送、转让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新车主应持证明信或户口本及原车主的自行车证和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随车主迁出天津市时,车主须持户口迁移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从外地迁入天津市的自行车,车主须持原住地自行车管理部门自行车迁出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

在本市区域内迁居,车主应持户口本到迁入地自行车管理所变更《自行车证》上注明的居住地址。

第八条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办理自行车托运,须持下列证明:

购买的新自行车,凭售车商店开具的发货票;

个人组装的自行车,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

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凭自行车迁出证;

车主临时携带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外出办事,可凭自行车证和牌照;

外地人员携带来津的自行车需离开本市的,可凭自行车证、牌照或携带自行车的证明信。

第九条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和户口本到自行车管理所开具证明。喷、烤漆部门依据自行车管理所证明受理业务。

第十条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更换车架、车把时,车主须持《自行车证》、牌照和购买车架、车把的发货票,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换下来的废旧车架、车把由自行车管理所收购,或在原打钢号旁打印“废”字。

新自行车打印钢号后,因质量问题,原生产单位如予更换车架、车把,应给车主开具证明,车主凭更换证明到自行车管理所补打钢号。

生产自行车的单位回收的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应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报废的自行车,车主持《自行车证》、牌照到自行车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组织自行车管理所,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经常进行检查和定期普查。

第十三条丢失《自行车证》、牌照,应及时向自行车管理所登记,凭单位证明信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对逾期不办理打印钢号、领取车证和牌照手续的,及私自为已打印钢号的自行车改色翻新的,处一至十元的罚款。

对以各种方式出售、转让、赠送带有打印钢号的车架、车把的自行车生产单位,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对伪造、涂改自行车证、钢号、牌照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各项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以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趄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一九七九年《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工作的请示〉》即行废止。

阅读 41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