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01施行日期: 2011.11.01题注: (2011年11月1日宁夏回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01 施行日期: 2011.11.01 题 注 : (2011年1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0年底前制定的涉及征地、拆迁的自治区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 一、予以废止的自治区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二、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09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4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日宁政发[1997]120号公布)。 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之后增加:“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应当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房屋的,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第二项。 2.将原第十一条第六项中的:“并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修改为:“并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将原第十一条第八项中的:“支付有关费用,组织附着物拆迁”修改为:“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后,组织拆除附着物”。 4.将第十二条中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修改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5.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助费”。 6.将第十九条中第一项中的:“拆迁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助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助费”。 (四)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5月24日宁政发[1995]49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土地在房屋征收封户公告范围内的”。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1.将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征收的”。 2.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住房被征收家庭” 3.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住房被征收家庭”。 (六)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4月22日宁政发[1993]46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园舍,决定征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复建或者补偿搬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