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25施行日期: 1986.01.25题注: (1986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25 施行日期: 1986.01.25 题 注 : (1986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1号发布)(编者注:本暂行规定已被1993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赌博活动蔓延较快,赌资越来越大,因赌博造成倾家荡产、酿成悲剧或导致犯罪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争好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取缔赌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赌博活动。对那些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从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赌博分子,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附:天津市查禁赌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查禁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赌博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取缔。 第三条对参与赌傅,经教育不改的,处七日以下治安拘留、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四条对多次赌博经处罚不改的、教唆他人赌博的、提供赌具赌场的,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劳动教养。 第五条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以及教唆他人赌博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包庇、窝藏赌博人员或者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下治安拘留,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劳动教养。 包庇、窝藏赌博犯罪分子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查获的赌具、赌资和非法所得,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八条凡在近一年内参与赌博的,要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保卫组织登记。对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保证今后不再重犯的,酌情从宽处理;逾期不登记或隐瞒重要情况的,从重处理。 第九条警告和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治安拘留和一百元以上(不含一百元)罚款的处罚,由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给予劳动教养处分的,按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被治安处罚人不服处罚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诉后五日内要作出最后裁决。 第十一条对检举揭发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人员,可从没收的赌资中提取10%至30%予以奖励。具体提取办法,由市公安局、财政局制定。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干部参与赌博的,除按本规定从重处罚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