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调整天津港至市区的公路运价和铁路运输加收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调整天津港至市区的公路运价和铁路运输加收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2.25 施行日期: 1985.04.01 题 注 : (1985年2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34号发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调整天津港至市区的公路运价和铁路运输加收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交通委员会研究解决。 这项改革性措施,有利于近距离货物利用现有公路疏运,以缓解铁路短途运输严重紧张的状况,从而使压港压船的矛盾得到缓和。各单位要从国民经济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大力协同。市交通局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保证公路疏港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关于调整天津港至市区的公路运价和铁路运输加收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一九八五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为发挥公路疏港的作用,缓和天津港铁路短途疏港的压力,促使天津港至天津市区(不含五县)的短途运输物资向公路运输分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利用铁路从天津港运至天津市区(不含五县)各铁路车站及专用线的货物,除按规定由铁路收取铁路运费之外,每吨加收地方附加费五元四角。 必须利用铁路专用车辆运输的物资,不收地方附加费。不收地方附加费的物资种类目录,由市交通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凡从天津港利用汽车运至天津市区(不含塘沽和五县)的货物,汽车运价由原每吨公里两角,下调为一角七分。 第四条汽车运价下调后,汽车运输企业(含不属于交通部门的汽车运输企业,下同)出现的上缴财政计划差额,从铁路运输加收的地方附加费中给予补贴,每吨公里补贴二分,其余由运输企业从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中解决。地方附加费的收入不足对汽车运输企业的补贴时,应视收入情况,减少或停止补贴。 第五条地方附加费由市交通局代收。由于代收地方附加费需要增加的人员及办公所需费用,从收取的地方附加费中支出。地方附加费的年终结余,应作为解决公路疏港技术改造的措施费结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国家对铁路短途运价进行调整时,地方附加费也应做相应地调整,调整幅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