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22 施行日期: 1990.05.22 题 注 : (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90]38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8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四条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地、州(市)自筹解决。 第五条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申请表”,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费用计划。 第七条基建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建设银行,由省计委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基础上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自始至终掌握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前期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地、州(市)或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建行省分行审核,经省计委“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建行省分行审核,经省计委盖章批准后,一份存省计委,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委托咨询单位的依据,另一份送建设银行省分行作为按进度支付前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项目主管单位按季度向省计委、建行省分行报送前期费用使用情况报告,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 第九条每年一季度末,省计委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主管部门或地、州(市)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地、州(市)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