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25施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9.25 施行日期: 1984.09.25 题 注 : (1984年9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4〕16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含退休人员)在本企业或厂际技术协作活动中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开发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生产操作方法,试验检测手段和方法,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提高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利用效率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六)经济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改进。 第五条下列情况一般不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对待: (一)只提供一般建议或线索,没有具体改进和实施方案的。 (二)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应完成的具体任务。 (三)上级或本单位已有方案并列入计划安排实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虽属职工应执行的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中或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创造性的技术突破水平先进,经济效果显著的,仍应按有关的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经委、市科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市经委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市经委技术局、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内指定专人共同负责处理全市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局、公司、企事业单位需建立由分管生产科技的行政领导负责,有同级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组织。该组织中,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主要承担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也参与行政领导负责的评审、实施、鉴定、奖励等工作。评审组织的日常工作由行政领导指定科技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办理。 第九条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各单位应做好实施、总结、归档(技术档案)、奖励及推广工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和实施情况,应一季度或半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在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一条凡经过评审(包括必要的试验或鉴定步骤),决定采纳的确有实施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案,可根据预计经济效果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首创还是移植等情况,先给予五至十元的奖励。待项目成功,取得实际经济效果 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一般按从采用时起一年的经济效果大小,分为以下六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奖金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证书、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五百元至一千元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二百元至五百元奖状 四 五千元以上一百元至二百元奖状或表扬 五 一千元以上二十元至一百元奖状或表扬 六 五百元以上十元至二十元表扬 年经济效益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设特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以上,并颁发证书及奖状。 凡年经济效果在五百元以下,已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予以奖励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是指采用单位扣除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后,一年新增的实际经济价值。该价值由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计算核实,上级财税部门负责监督。一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同时应用于多机台,其计算方法按多机台创造的年新增经济效果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凡属在本单位首次按现成资料学习、推广外厂、外地或外国的成熟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有贡献人员,也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标准,降一个等级奖励,但不得低于六等,学习和推广外单位技术,确有重要创造和改进的,可按其经济实效评定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明显,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通过有劳动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的评审组织研究,可奖励二十至一百元。效果突出,意义重大的,可不受一百元的限制。 第十六条奖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个人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金应给予个人。 (二)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应视项目完成人数多少而定。总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含五人),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50%,总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30%。 (三)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同一机台两班以上实施的,为鼓励推广者,应将其余班的操作者列为“应用协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市、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厂际之间的技术协作活动,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含有偿转让项目),也应参照本章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凡已按本细则获得奖励的项目,一般不应再申报其它奖励,已获得其它规定奖励的,不再按本细则给予奖励,但同时符合向国家申请发明奖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四章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以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登记表(见附表)为准,同一项目奖励最先提出者。各单位评审组织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进行评审,并将结论及时通知本人。建议人和评审组织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连续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才能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申报奖励。 项目纳入工艺投产后,从投产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仍可获得该项目新创造超产部分的超产奖。 第二十条奖励审批权限:特等奖由市政府审批并颁发奖状;一等奖由委(办)审批并颁发奖状。特等奖、一等奖由评审组织颁发证书;二等奖由局或局级公司审批并颁发奖状;三、四、五、六等奖,由采用单位审批并颁发奖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评定奖励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应将其材料记入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凡决定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列入本单位的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不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生产单位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由该项目所得经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或无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奖金由取得经济效益的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由该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中列支。该项目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奖金的,差额部分由事业费中列支。该项目无经济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本单位和本系统无法处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并将开支情况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凡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修,未经原审批组织同意,不得擅自拆除,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上级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委、局、公司、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 附表二: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报告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