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汽车的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9施行日期: 1984.01.01题注: (198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汽车的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9 施行日期: 1984.01.01 题 注 :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193号发布 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汽车的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施行。 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汽车的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58号《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的精神,现对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轿车和工具车,下同)的购买、分配、管理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我市区、县、局(包括所属各单位)原有、新增(包括无偿调入)的小汽车,均纳入管理范围,由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按国务院《节能指令》中的小汽车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负责审定。配备标准以外的多余车辆,由市机关行政管理局统一调剂。 在目前情况下,原则上均不准再增加小汽车。新建机构属县、团级以上单位需配备小汽车,凡本区、县、局及所属单位现有车辆超过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办理增车,低于配备标准,又确实需要增车的,可视车源情况,从严掌握,按配备标准低限配备。 二、为发挥各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具体手续可区别情况,由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一)国家分配及地方安排的车源,按照更新和新增比例用于旧车更新的,由市计委审查批准后,按现行规定办理; 用于新增的,由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根据配备标准负责审定,经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银行、物资局、公安局分别办理; (二)在配备标准以内,由上级部门(包括本系统驻外省、市单位)调入的小汽车,市控办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银行、公安局分别办理; (三)离休老干部用车,由市老干部局、机关行政管理局根据专项指标,共同研究分配; (四)一商局对上述有关部门审批的车辆,可根据油源情况严格掌握供油。新增车辆原则上不供油。 三、车辆的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渠道办理。单位之间不准自行买卖或以物易车;多余车辆的卖出或调出,由市控办配合机关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减配备标准,不再办理车辆更新。 对自购车的车源渠道,各部门均应严格审查。 四、对《节能指令》中规定的及涂有明显专用标志或安装固定设备仪器的业务用车,由市计委按《节能指令》中的有关规定审查分配。 五、各驻津单位由中央部(省)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小汽车定编,须经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同意后确定;尚未下达定编的单位,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可参照市属单位配备标准拿握审定。 六、市计委、控办、机关行政管理局、财政局、银行、公安局、一商局等部门应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七、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