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20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1990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0年3月20日贵州省环保局发布)(编者注:本文已被1995年1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1995]47号发布的《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全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规定》(黔府[1989]42号),为了保证和促进“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落实(以下简称“责任书”)及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领导 省政府全面负责责任制的领导工作,成立贵州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为了加强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组成贵州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 第二条考核程序 (一)“责任书”签定后,市政府每年检查一次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指标(以下简称“工作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在年末向省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年终省领导小组派出省考核组织进行考核。 (二)为了保证工作指标的完成和检查效果,各市政府要根据每项指标的内容,进行目标分解并定出年度考核记分方案,于当年五月一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记分,采用千分制记分,满分1000分(“责任书”中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部分不低于700分)。 (三)各市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检查考核办法和工作计划,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检查考核。 (四)年终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同时提出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 (五)次年三月底前省考核组进行验收,市政府应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的分解、实施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自查情况向省考核组汇报,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条考核要求 (一)属于制定规划、计划及进行工程前期工作的项目,凡涉及环境问题,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案、图纸、阶段总结、论证或鉴定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资料。 (二)属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中需要监测的九个项目,应按黔府(1989)32号文《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规定》进行。 (三)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年内完成的项目(包括治理项目,以下同)在工程结束时要有竣工验收报告、监测结果(属省管项目,可向省环保局索取)、现场检查情况等资料。 (四)对跨年度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完成年度计划时,要有工程形象进度、阶段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民政部等资料。 (五)“责任书”中涉及的环保治理设的监测数据,应根据工艺过程、行业特点,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如企业或行业具备监测能力,其监测数据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监测站核查后可予确认。 (六)对统计指标,要说明统计依据、方法、原始数据、统计分析以及现场核查情况等。 (七)对环保系统的自身建设,要有年终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评分 (一)“省考核组”对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评分。 (二) 参加评分的人数必须超过“考核组”成员的半数以上,否则评分无效。 (三)评分的根据是按照“责任书”中每项指标的工作内容、要求和分数标准,视实际完成的情况,予以评分。 (四)因失职或督促不力等原因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加重扣分。 (五)在考核中,如发现(对某项指标完成情况)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时,取消该项指标的得分或全部指标的得分。 (六)考核结果及得分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奖惩,并在《贵州日报》上发布。 第五条奖惩 (一)根据检查和评分结果,总得分达到600分时为及格;600-799分不奖不罚。 (二)总分达到800分以上(含800分)时,方可获奖。总分在900以上(含900分)除获奖金外,全省通报表彰。 (三)奖励费用来源: 1.省政府对于受奖的有关责任市长的奖励,其奖金由省级留存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2.对于向市政府签订“责任收”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其奖金由市长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各市自定)。 3.对完成“责任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奖励完成“责任书”中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其奖金可在当年补助排污单位的环保补助资金中提取,提取百分比可根据总分多少各市自定,但不得超过超标排污费总额的5%。 4.未完成“责任书”的罚款资金。 用上述办法提取的奖金,专款专用,列收列支,财务按照环保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其奖金的分配方案应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 (四)总得分不满600分时,为不及格。从599分算起每下降100分(不足100分,按100分计,罚款1000元(其中市长本人支付罚款数额的10%,其余由未完成指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支付)。依此类推。对未完成“责任书”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数额由各市自定。 (五)考核成绩不及格时,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市长还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继续完成计划的时间保证和采取的措施。 (六)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成绩,作为考核市长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将在《贵州日报》上公布。 (七)奖惩方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各地可按本办法之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奖惩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