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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0:27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19施行日期: 1984.11.19题注: (1984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11.19

施行日期: 1984.11.19

题     注 : (1984年11月19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4〕18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2年12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抓好此项工作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1984年10月12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对劣质产品规定惩罚价格,对促进生产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工业生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实行工业品按质论价,重点是对优质产品(包括获得国家金质、银质奖的产品和部级、市级优质产品)实行优质加价。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范围是:

1.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2.在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方面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

3.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和消费者所公认的名牌产品。

第三条各级优质产品的评定,必须由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市、部、国家级优质商品评审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优质产品证书,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

第四条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率有明确规定,而且差价率合理的,应严格执行现行规定,不得以次充好。质量标准过低和等级差价率偏小,起不到鼓励创优作用的,应修订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率。

第五条在新的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率制订前,对低质产品、陈旧落后产品,采取价格向下浮动的办法,以扩大质量差价。

第六条优质产品实行优价,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凡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产品,应按各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或市管及市管以下的产品,实行优价的原则是:

1.获得国家金质奖的产品,出厂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20%;

2.获得国家银质奖的产品,出厂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15%,

3.部级或市级优质产品,出厂价格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10%;

4.凡优质产品出厂价格实行加价后,其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在保持原差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调整;

5.为保持优质产品物美价廉的竞争优势,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也可以不加价;

6.用优质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和用优质零部件生产的整机,已经根据生产成本按规定作价办法制订了正常厂、销价格,而未被评为优质产品的,一般不实行优价。

7.对生产多环节,或属于协作配套生产的最终产品实行优质加价后,其内部利润分配,可本着照顾各个环节经济利益的原则,按创优贡献大小,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商定。

第七条优质产品实行优价,由生产企业凭质量鉴定书和优质产品证明书,在上述规定的加价限度内,提出加价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生产企业有权定价的优质产品,优质加价由企业自行确定,同时报市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优质产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并要附有“产品介绍”,说明优质的主要内容,以便用户监督。没有优质产品标志的,不能优价销售。

第九条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定期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测,对达不到优质标准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标准局上报市优质产品评审办公室,通知物价主管部门取消其实行优价的权利。

第十条新产品与同类老产品要保持适当的差价。

新产品分以下几种类型:

1.国内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称为全国新产品;

2.本市从未生产过的仿制型新产品,称为地方新产品;

3.有的老产品经过重大改进,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提高,并有独创性的,称为改进性新产品。

经过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新产品的,才能按新产品定价。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除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的以外,一般由试制企业自行制订,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制订正式价格,需经工商双方协商后,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对消费工业品的新品种、新花色、新式样、新包装装潢的产品,在价格上要予以鼓励,根据产品试销程度和供求情况,分别制订合理的品质差价、花色差价和包装差价。

第十二条经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确认为淘汰的产品,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出厂价降为无利以至亏损水平。对先限产、后限用的淘汰产品,剩余部分按生产成本或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处理销售;对既停产又停用的淘汰产品,剩余部分应按废品处理,不得再投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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