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5施行日期: 1994.01.17题注: (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5 施行日期: 1994.01.17 题 注 : (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1994年修正本)》) 全文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保护和发扬北京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9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按违章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施工在建的高层楼房住宅工程,地处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进行复查,与环境景观不协调或城市公用设施近期内不能配套建设的,要修改建设方案后再继续施工;本规定施行前正在申请建设尚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重新进行审查调整。 六、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