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10施行日期: 1983.09.10题注: (1983年9月10日天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10 施行日期: 1983.09.10 题 注 : (1983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138号发布)(编者注:本通知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7〕5号发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代替)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现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 为了贯彻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预算外资金范围,除财政部“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应包括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单位不纳入预算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不包括工会会费、党费、团费)。 根据国务院加强经济预测和宏观指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规模、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搞好综合平衡的要求,各主管局和区、县所属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税前从成本利润中提留的各种专用基金,也要按照财政部“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这些单位的主管局和区、县均要按本规定要求的时间,向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统计局按期报送计划和决算。 各区、县对街、镇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也要参照财政部“试行办法”和本规定的原则,通过调查研究,切实管理起来。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市财政局同意而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都要认真地清理整顿。经过清理整顿后,确属应保留的项目,市属各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区、县所属各单位由区、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报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补办批准手续(具体清理整顿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拟定)。 今后,凡未经批准自行增设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留成比例的,一经发现,对其收入按预算级次,由各级财政全部没收,属于区、县管理的单位,上交区、县财政,由区、县政府支配;属于市级管理的单位,上交市财政,由市人民政府支配,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各企业、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各项专用资金和各项预算外资金,不管来自哪种渠道,均应由财务部门管理起来,集中核算,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还要及时正确地核算其经济效益。 四、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统一纳入自筹基建计划。 市属各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要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批。计委审定项目,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 区、县所属各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报区、县计委、财政局在自筹基建指标范围内审批,批准后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3〕122号《批转市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基建。 五、各区、县、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按期编报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季度和年度决算。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报市人民政府、抄市计委、市统计局,同时报财政部。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编报的各项报表,应将本身集中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数字包括在内。 各企业、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决算和年度决算工作中,要认真审核,深入分析,做到内容统一,数字完整准确,不重不漏,报送及时,并附简要说明。 六、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各主管部门也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执行财政部的“试行办法”和本规定,并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计委、市财政局。 附: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83财综字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财政信贷资金综合平衡,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 (二)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 具体项目如附表。 第三条对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由各地自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项目,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是应纳入预算的企业利润、事业收入等都要纳入预算,不得留在预算外自收自支;乱行摊派的收入,要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纠正。经过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按规定向财政部补报批准手续。 第四条今后各地必需增设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一律报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现行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仍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预算外资金。 第六条各项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切实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增加人员机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资金来源是否正当。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拨款。 第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核算等管理制度。 县、市各主管部门应将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单位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决算的组成部分,单独编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省级各部门和各县、市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要进行审核,并汇编省、市、自治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作为地方预算、决算的附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送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应作为部门预算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附件,汇编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将全国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汇编后,报送国务院审核。 各项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做好记帐、核算、报帐工作。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七月份向财政部报送上半年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协助主管部门帮助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要控制基本建设,引导预算外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提高资金效果。要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要深入单位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是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组成部分。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各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政策调查研究工作,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管理起来。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拟定,报财政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