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房管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等用房租金的办法》和《天津市公用公房租金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9施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房管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等用房租金的办法》和《天津市公用公房租金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2.29 施行日期: 1983.12.29 题 注 :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191号发布)(编者注:两办法已被2008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房管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等用房租金的办法》和《天津市公用公房租金制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 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等用房租金的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房管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市工商企业等非住宅用房计租办法,是以一九五一年制订的公产租金标准,按地价区20%-150%的幅度加环境率计收的。三十多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地区的繁华程度和交通条件都有了很大变化。同时,房屋造价和建筑材料调价,使修缮投资加大,而租金标准一直未做调整。房租过低,修缮费严重不足,造成了大量房屋失修、失养,房质下降,这不仅不能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而且有碍市容观瞻。 为了畏彻“以租养房”的原则,并考虑到使用单位的负担,现提出以下调整办法 : 一、调租的范围 凡市区、郊区(不含各县)以营业、生产为目的的公房使用户,一律调整房租。 为了减轻街道居委会、群防站、群众存车处、托儿所、幼儿园的负担,这些单位的房租不作调整。 二、调租的幅度 1.按一九五一年制订的《公产房租计算办法》评定租金的分值,每分由0.14元,调整为0.28元。 2.一九五八年第二批社会主义改造时所接管的私有出租房屋,保留原租金的,一律改按《公产房租计算办法》重新评定后,调整房租。 3.对《公产房租计算办法》中的地租计算方法,原第二十一级到二十九级地价区和无地价区的地租,均改按第二十级地价区的地租,环境加成下限按60%计收。塘沽、汉沽、大港区及四个郊区,按市内的相应地价区计算。 三.调租的时间 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调租,重新丈量评租,换发使用证。发现调租前租金不符的,不再进行清算。 附:天津市公用公房租金制实施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房管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公用公房实行租金制的指示,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本市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和旅游局的所属单位使用的公产房屋,一律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租金制”管理。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五县)及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所属的单位所使用的公产房屋(包括国家和市财政投资所建的房屋),一律照章缴纳租金。 二、实施日期 凡属实施范围内的使用公产单位,一律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租金制”管理。 三、计租标准 1.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楼、平房制定基本租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机关行政管理局及旅游局所属的宾馆、饭店按照工商企业计租办法,以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 2.核定各单位计租房屋面积的办法,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使用的房屋面积,为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的收租面积。全部租金预算不超过六百五十八万元。 3.基本租金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房租金标准: 等级结构标准条件 每建筑平 米月租金 基1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较好的混合、砖木结构, 本暖气、卫生设备 0.60元 租2 一般混合、砖木结构,暖气卫生设备 0.50元 金3 一般砖木平房0.40元 (2)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旅游局所属宾馆、饭店使用公房租金标准,按本市工商企业租金标准核定缴租。 (3)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旅游局所属招待所、俱乐部、干部疗养院等单位所使用的公房租金标准。按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租金标准核定缴租。 4.房屋等级的基本租金 基本租金X面积=单位应缴月租金。租金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评定计租范围 一处房屋建筑结构不同,按主体结构标准计租。 五、缴租手续 1.使用公房单位,凭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契约,附在房管部门颁发的《国有房产使用证》内,作为使用公房缴租凭证。 2.房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使用公房的面积和租金,并将单位用房应缴租金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租金,于每季度初,通过银行按季划拨给房管部门。 3.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房管部门接管的公用公房(包括新建、扩建的房屋),由使用单位按房管部门通知的租金数额,向财政部门申请增拨租金,按季通过银行划拨给房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