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2施行日期: 1986.08.12题注: (1986年8月12日天津市人民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2 施行日期: 1986.08.12 题 注 : (1986年8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05号发布)(编者注:适用期已过,1997年7月24日起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委《关于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商品搭售现象的存在,要害是损害消费者利益,败坏社会主义企业的信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工业、商业及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收到效果。工业企业要努力增加优质,名牌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坚决淘汰没有销路的产品;商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预测,避免盲目进货。工业部门生产和商业部门购进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整顿服务工作,经常检查并制止商品搭售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及时地进行处理。 附:关于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规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商品搭售问题,在我市工商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有些商品搭售现象还比较严重,这实际是保护落后,不利于企业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而且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产生商品搭售歪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原材料供应、生产技术设备条件限制、畅滞商品比价和产品结构不尽合理等因素,又有一些工商企业片面追求企业效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因此,纠正商品搭售不正之风需要工商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55号),迅速纠正商品搭售不正之风,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增产优质、名牌适销对路商品,以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对一些长期滞销的商品,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改进,不准以畅销的或优质名牌产品强行搭售劣质、滞销产品。尤其是不准动用行政手段,由其主管部门组织不同行业、企业,用不同的商品进行搭配销售;对国家规定的指令性产品(商品),要按计划组织生产和供应,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其它产品(商品);对指导性计划商品、地方财政补贴的特定商品、群众生活必需品,要坚决执行有计划按比例的生产和组织供应,并公布供应原则和供应方法。各商业部门要做好收购和销售工作,生产和经销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配、调拨、供应、销售;对工商企业选购、议购商品,不准采取以畅搭滞,以好搭次等办法搞硬性搭配销售。同时,要逐步实行畅滞品种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批量差价、质量差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 二、各级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其他各有关部门的批发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大力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货源,共同安排好我市市场,更好地为零售企业服务。各批发企业在进货时,既要采取措施,抵制一些单位强行搭售商品,又要主动承担和帮助工业企业解决商品销售的困难。可以发展工、商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采取联营、联销、经销、代销等多种方式积极推销我市产品。通过搞活经营,拓展市场,对现有库存的滞销商品要抓紧拟订具体办法,大力进行推销。所有批发企业的滞销商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硬性搭售给市内外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计划、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和部分群众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其它商品,各零售单位要认真贯彻敞开销售、自由选购的原则。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者)要切实纠正商品搭售的不正之风,严格禁止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顾客搭售任何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各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要依照上述规定严格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扰乱市场者,要区别情况,依法给予制裁。 五、各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把刹住商品搭售的不正之风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纠正商品搭售的奖励、惩罚制度和检查制度,纳入企业经营责任制,加以落实。对企业经营中的搭售问题要经常抽查,定期全面检查,奖励好的,惩戒差的单位和个人,用典型教育干部、职工,推动工作。同时加强群众监督,公布监督电话。对于纠正不力,边反边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