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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11 20:27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4施行日期: 1987.11.01题注: (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4

施行日期: 1987.11.01

题     注 : (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作,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24.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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