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5.19施行日期: 2016.05.19题注: (2016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5.19 施行日期: 2016.05.19 题 注 : (2016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的通知》(银发〔1989〕284号)和《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件规章。 二、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将第一条中“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的表述修改为“为规范流通人民币装帧行为”。 (四)将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表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删除第四条中“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内容。 (六)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七)将第十六条中“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的表述修改为“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的”。 (八)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买卖流通人民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九)将第十七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的表述修改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作为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八条修改为“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掌握货币防伪知识,具备熟练挑剔和收缴假币的业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货币防伪和反假培训、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