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24施行日期: 1987.10.01题注: (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17号发布  ...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24 施行日期: 1987.10.01 题 注 : (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117号发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考评和聘任工人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均适用本办法。 本市只在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内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种,技师可分为若干等级,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 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经市劳动局同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技师考评、审批和发证工作。 经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没有条件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的单位,可委托行业考评委员会考评本单位的技师。 各级考评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干部、技师,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技术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干部和技师的人数,应占考评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相当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1937年底以前出生,从事本专业生产30年以上的除外)。 (三)连续从事本专业生产15年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四)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以上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五)技术更新能力强,平时能够出色完成产量、质量、设备保养、安全生产等指标。 (六)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报考高级技师的,必须是已获得技师证书者。 第六条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为干部的,在转为干部后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因特殊情况需报考技师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第七条对报考技师的技术工人,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农院主管部、委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试题须经行业考评委员会审定。 没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暂行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对经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批。 (一)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的技术难题的。 (二)近三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四)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高级技师必须是在本行业中技术特别精湛,并为本行业高级技工和技师所公认的。 第九条技师由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技师证书。~24.第十条凡已进行技师考评的单位,经市劳动局同意,可以在取得证书的技师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被聘任的技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1%,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限额的,须报经市劳动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 技师聘仕期限为3年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企业中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自定。受聘任的技师增加的工资,应高于未受聘任的技师。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技师增加的工资,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其它企业,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技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或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技师调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它工作的,不得继续享受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或劳动部门收回技师证书,并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技师技术标准考评技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已授予技师证书的,由行业考评委员会收回其技师证书。 第十四条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