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16施行日期: 1986.07.16题注: (1986年7月16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16 施行日期: 1986.07.16 题 注 : (1986年7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8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铁路(以下简称地铁)建筑及设施的管理,维护地铁建筑及设施的完好,保障地铁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地铁的地下建筑和地面建筑,车站内各种固定和移动设施,电动客车内各种开关、备品、装饰品,站内外各种标志牌以及绿地等。 地下建筑指车站出入口通道、集散厅、楼梯。站台、地桥以及沿线洞体、地下设备房间、通道和区间设备段等。 地面建筑指车站出入口大厅、风亭、变电站、人防口、车场、车场坡道口、检修库以及车站附近设备检查井、喷水池等。 第三条地铁乘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地铁应在指定范围内候车。不得进入车站行车值班室及设备房间,严禁跳下站台进入洞体。 (二)严禁无故搬动车内的“报警开关”、“强迫缓解阀”等安全设施;严禁掀动车内地板上的“电机检查窥视孔”。 (三)不得损毁车内门窗、坐椅、拉环、标牌及其他服务设施。 第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铁洞体(含辅助性地下建筑)两侧三米范围以内以及地下管网铺设处,自行开挖刨槽、施工取土或进行其他有碍地铁地下建筑和设施安全的活动。凡因工程需要必须掘动时,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地铁设施完好,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行;施工后需立即恢复原状。 第五条在地铁车站出入口,门厅外五米范围以内禁止商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不准堆放施工料具,不准拌合砂浆、混凝土;不准私搭雨栅、临建等;不准存放自行车和停放大型车辆。 第六条凡因生产或施工必须临时占用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沿线设施附近场地时,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 第七条不准污损地铁车站出入口、楼梯走道和站台墙、柱、装饰物、门窗玻璃以及各种设施。 第八条禁止在地铁风亭、人防口、出入口等处张贴标语、广告。 第九条非地铁工作人员或未经地铁管理部门特许进洞施工或维修的人员,严禁私自进入地铁车站人防口、区间设备段、通道和车场坡道口。 第十条在地铁地面停车场的平交道口过往的一切行人车辆,必须听从地铁道口工作人员指挥,不准抢道越行,钻越栅栏。 第十一条严禁践踏、毁坏地铁出入口的绿地、花坛、喷水池、采光天窗等车站绿化美化设施。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地铁建筑及设施损毁的,应责令赔偿。对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地铁服务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由地铁治安派出所或各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站、车设备损坏赔偿价格表 附表:站、车设备损坏赔偿价格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