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30施行日期: 1987.12.01题注: (1987年10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19 ...
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30 施行日期: 1987.12.01 题 注 : (1987年10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促使纳税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纳税义务并实行自核自缴纳税方式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设置负责本单位纳税工作的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 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月纳税三次以上的大型国营企业,应设专职办税员;其他的企业应设置兼职办税员。 二、办税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了解本单位的生产或经营情况。 (三)熟悉有关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具体的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并能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纳税工作。 三、办税员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议,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北京市纳税单位办税人员证书》。 四、办税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 五、办税员的权限和职责: (一)对本单位纳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和解缴税款上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单位领导、情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汇报。 (二)对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整理、保管各项纳税资料,并按期上报税务机关。 (四)申请印制和购领北京市统一发货票和银钱票据,并对各种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本单位职工进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办税员本人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更换的,须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调整人员。 七、各单位领导人,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阻碍办税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纳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办税员,由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九、对因不设置办税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