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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1:2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03施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03

施行日期: 1985.09.03

题     注 : (1985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146号发布)(编者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997年7月24日起本实施办法失效。)

全文

各郊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委、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是我们党和政府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取之于乡,用之于乡的专用资金,首先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后,国拨教育经费与市、区县机动财力对教育的投资,仍要逐年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附: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在郊区、县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征收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津政发〔1984〕138号)中规定了对座落在郊区、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乡镇集体企业税收负担的补充通知》(财税二〔1985〕30号)中规定,对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计税利润的10%计征,在征收工商所得税前列支,5%由郊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5%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使用。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在已征收的补助社会性开支中解决。具体比例是:在各郊区、县人民政府使用的5%中,不少于五分之二;在乡(镇)使用的5%中,不少于五分之三。

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在税前列支,随工商所得税一并征收,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今年第二季度预征工作已过,可从第三季度开始一并征收一、二季度部分。目前教育事业如需用资金,可由区、县财政借支。教育事业费附加免征交通能源税。

二、使用和管理

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经费,应取之于乡,用之于乡,全部交给原乡(镇)。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连同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乡教育委员会统筹使用,并提出安排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郊县财政局、教育局备案。上述经费,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三、多方集资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特别是对没有负担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驻在乡(镇)的厂矿企业和团体,要提倡在当地集资办学;对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要鼓励他们自愿捐款助学。

四、各郊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关于征收农业等方面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待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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