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11施行日期: 1986.01.11题注: (1986年1月11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11 施行日期: 1986.01.11 题 注 : (1986年1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6〕6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四年三月,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十项规定中指出:“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转行文。确需报请市委、市政府批转文件,应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该讲求马克思主义的文风,观点明确、简明扼要”。为了认真贯彻这一规定,结合一年多来的实践情况,根据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向国务院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8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附: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了减少文件,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现对向市政府报送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区、县、局与各部门的责任制。今后,凡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凡能用电话或口头解决的问题,不要报送文件;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局协商解决,或者可以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市人事局、劳动局等综合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是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局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市政府批转。 二、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县、局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重要问题,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凡是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主动请综合部门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送市政府决定。未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情外,不要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各区、县、局所属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一般都应向主管上一级部门或区、县、局请示解决,不要越级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部门和各区、县、局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现行规章制度。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应加以说明。 五、请示和报告必须分开。请示问题要做到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一般情况报告中;不要用党组织的名义单独向市政府写报告;代市政府起草或要求市政府批转的文稿中,不要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六、各部门召开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市政府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办理。 七、各部门和各区、县、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在文头印上签发人的姓名。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文件,要与有关部门会签后再报或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 八、各部门和各区、县、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除市政府领导同志有专门交代或有特殊情况的以外,文件抬头都要写给市政府,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市政府几位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九、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也应按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不要将不成熟的文件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汇报内容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区、县、局的,事先要与之充分协商;对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如实汇报,并提出建议,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错口拒不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未正式作出决定的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不得翻印。 十、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各部门和各区、县、局要抓紧办理。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属于重大问题必须报选市政府审批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签署上报。 十一、要认真提高文件质量。凡报送市政府的文件,要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文件不得超过三千字。文件的体例、格式等,应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84〕国办秘函字1号)予以审核。 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办文程序,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对于各部门和各区、县、局报送的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