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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1:13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12施行日期: 1985.12.12题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12日天津市科 ...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12

施行日期: 1985.12.12

题     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5年12月12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为按照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使科技经费的使用更为合理有效,保证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国家拨付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二)地方财政拨付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三)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的有偿合同项目的偿还资金;

(四)按合同规定提取的成果有偿转让资金。

第二条根据科技活动的特点,本基金分为两类:

第一类,重要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新技术开发;消化吸收引进的国外技术;为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或建立新兴技术产业而需进行的科技攻关项目;技术预测及综合性的科技政策研究项目;生产发展急需或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项目。

第二类,自然科学研究基金。主要用于直接为本市经济发展服务、列入本市科技发展规划的储备性的应用研究。

第三条本基金面向全市,凡本市及驻津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本基金将重点用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重大技术开发基金的项目,逐步实行招标的办法。择优支持。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实行有偿或无偿资助。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应定期向全市发布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选题的招标公告,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进行投标。然后市科委与中标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项目承包合同。

第五条市自然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办法。申请者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选题意向提出开题报告,经两名高级科技人员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由主管部门报市科委审批。

第六条本基金的使用范围,根据不同类型科技工作及其机构特点加以区别对待。自然科学研究基金按课题拨款。申请者承担本基金资助课题所需的工资、管理费等项支出,实行事业费包干的单位,仍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的事业费中解决;凡实行递减事业费或自收自支的单位,根据递减比例,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及其上级(局或公司)掌管使用事业费的部门按比例分担。本基金不得用于工资、管理费等项支出。

重大技术开发基金原则上仍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三项费用”的规定,具体开支内容可在科技项目承包合同中商定。

第七条实行有偿资助的科技合同项目,由市科委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进行金融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收回应偿还的资金。

第八条本基金实行严格的预、决(结)算制度。各承担单位,须在年终后三十天内,编报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报告和下年度经费概算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委。不按规定报送上述报告的项目,市科委不予核拨下年度经费。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如经费系统一拨给其中牵头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牵头单位,然后由牵头单位编报统一决(结)算上报。牵头单位不得将转拨出去的经费简单地列作“支出”。

第九条使用市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及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按科技发展基金的开支细目。严格掌握,节约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抽调和挪用。对不按规定管理与使用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应追究责任,直至终止项目,并追回全部资金。

本基金在财务决算表中“科技三项费用”栏内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凡使用本基金的项目,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时,须先向市科委报送预审材料和经费结算报告,经审批后方可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凡以市科委名义使用本基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在承担项目期间有使用权,同时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并应做财务上的附助记录。项目完成后,由市科委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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