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5施行日期: 1987.10.15题注: (1987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
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5 施行日期: 1987.10.15 题 注 : (1987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了促进我市郊区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鼓励企业不断扩大出口产品生产,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一、市财政拨出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设备和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计委、市农林办、市经贸委正式批准立项,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经营管理好,出口产品有销路,需要扩大出口生产,资金和付息有困难的企业。 3、具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 2、在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先由承办企业支付。待项目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按批准贴息的金额,由市财政一次拨给承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