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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天津港务局拟订《关于港存超期货物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1:46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天津港务局拟订《关于港存超期货物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20施行日期: 1986.03.20题注: (1986年3月20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天津港务局拟订《关于港存超期货物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3.20

施行日期: 1986.03.20

题     注 : (1986年3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33号发布)(编者注:交通部1988年发布发了《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1997年7月24日起本暂行规定失效。)

全文

塘沽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港务局拟订的《关于港存超期货物处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港存超期货物处理暂行规定(天津港务局一九八六年三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办发〔1984〕107号),为及时做好港存超期货物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已报关的国外进口货物,自卸齐之日起堆存期超过两个月的,所在港埠公司应向物资单位进行催提。自催提之日起十日内仍未提取的,由港埠公司造表报送港务局,同时抄送海关、商检、保险等单位。抄送单位接到报表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港务局即可批准港埠公司按无法交付的货物予以没收。

第二条没收的货物,由港务局进行处理。所得价款,除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外(含港口费),其余全部上缴国库,进入“其他收入”科目(开户银行070,帐号3201号)。

第三条上述第一条对已报关的国外进口港存超期货物的处理办法,只适用于我国国营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的贸易物资,不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及各种非贸易性的物资。

第四条未报关的国外进口货物,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港务局不得用依本规定第一条没收的货物抵补因港口责任造成的货差、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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