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冷却塔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9施行日期: 1987.12.01题注: (1987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公用局、 ...
关于冷却塔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9 施行日期: 1987.12.01 题 注 : (1987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对冷却塔的使用管理,促进节约用水,防止对环境的噪声污染,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冷却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冷却塔使用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冷却塔的性能,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技术指标(见附表一、二)和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附表三)。 三、安装或更新冷却塔,须提交冷却塔的说明书、技术设计参数、技术鉴定证明及安装冷却塔位置平面图(注明冷却塔与住宅、办公室、病房、教室、幼儿园等建筑物的最近距离)等资料,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安装或更新水量在200吨/小时以上的冷却塔,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节水措施包括安装冷却塔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安装冷却塔的位置,应与办公室、住宅、病房、教室、幼儿园保持适宜的距离,不得影响办公和居民休息。使用冷却塔,要设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无故停用冷却塔,造成用水浪费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划》处罚。 不按批准位置安装冷却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六、未经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擅自使用冷却塔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冷却塔达不到技术指标的,限期更换。逾期不补办手续或不更换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规定由市公用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冷却塔性能标准 附表二:冷却塔最高噪声限值 附表三: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 Leg[ dB(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