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北京 查看内容

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 发布于 2023-8-11 22:00

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1施行日期: 1987.06.01题注: (1987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

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21

施行日期: 1987.06.01

题     注 : (1987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宣布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扩大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出口创汇能力,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利用市财政间歇资金设立的人民币周转金,外商投资企业有偿使用,财政部门到期收回。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周转金。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二、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保证按期偿还周转金和支付使用费的;

三、由中方投资者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担保的。

第四条周转金主要用于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中小型技术、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临时性不足。周转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和管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市财政局监督企业使用和偿还周转金。

第五条企业借用周转金,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市财政局提供借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申明借款的用途和目的、借款的数额、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的测算以及担保单位的名称。

企业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由企业填写“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借款申请书”一式5份报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周转金使用期限为一年,企业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市财政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使用周转金的理由和申请延长的期限,由担保单位注明是否继续担保,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能延期使用。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按规定交纳延期使用费。

第七条周转金按年3.6%的费率计收使用费(月率3‰),使用费在归还周转金时一并交市财政局。使用费从市财政局拨款后第11天开始计算。企业要求延期使用周转金的,从延期之日起加收延期使用费。延期不满6个月的,使用费率为月率4.5‰;满6个月和6个月以上的,使用费率为月率6‰。

第八条企业到期归还周转金时,填写“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还款清算书”一式5份和“缴款书”。缴款书项目填“往来款”“归还借款”,并附上支票送企业开户银行。

第九条企业不能按期归还周转金的,由其担保单位偿还周转金和交纳使用费,并从规定的还款之日起,按日交纳所借周转金数额5‰的滞纳金。

第十条企业提前归还周转金的,经市财政局核准,每提前一个月按所借周转金数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由企业作为奖励基金使用,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市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按月向市财政局和担保单位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

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挪用周转金的,由市财政局收回周转金,并按月率6‰计收使用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阅读 538·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