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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意见》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1:58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22施行日期: 1983.04.22题注: (1983年4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22

施行日期: 1983.04.22

题     注 : (1983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6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意见已被2008年4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郊区、县、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意见(天津市民政局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批示精神,我们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到二十三日,在武清县召开了农村五保供给工作会议。会上,交流了经验,修订了《天津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市农村当前的形势和特点,提出进一步做好五保供给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好五保供给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郊、县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要经常向广大干部、社员进行宣传教育,自觉做好农村的五保供给工作。

二、积极办好农村社(乡)、队(村)敬老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敬老院已成为对五保户实行统一供给,集中赡养的一种好形式。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敬老院的条件,挖掘潜力,提高入院率,同时本着勤俭建院的原则,再兴办一批敬老院。到年底,集中赡养老人数力争达到一千五百人左右。各郊、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社(乡)、队(村)的建院、办院工作的领导,督促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计划积极落实办院数目和赡养人数,把我市农村敬老事业的发展再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三、切实搞好对分散五保户的供养。对于不能进入敬老院的五保户,仍采取统一供给,分散赠养的办法。在“五保”对象自愿的原则下,分散赐养的形式可以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还可以采取亲友领养、代养。不论采取何种赡养形式,都必须全面落实五保供给政策并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

四、确保五保供给所需专款。做好五保供给工作,是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五保户无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所需的粮款必须确有保证。各郊、县人民政府要督促社(乡)、队(村),在签定承包的经济合同中,对五保所需专款,均应集体统筹,列入提留,纳入公益金。必须纠正那种供给口粮分到各户,由五保户到社员家自取的作法。

五、逐步实现我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暂行办法》,从本意见批转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附:天津市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暂行办法(一九八三年三月)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农村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废人和孤儿,经本人申请,群众讨论,大队(村)审核,报公社(乡)批准后,发给五保证书,可享受五保待遇。

第三条五保的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有条件的社(乡)、队(村),可适当增加其它必要的供给项目。

第四条五保户的生活供给,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口粮、烧柴、吃菜、零花钱及衣被、住房、治病等项必须得到充分保障。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五保户的生活供给水平也要相应地得到改善。

第五条五保户的赡养方式,可因地、因户制宜,灵活多样。在五保户自愿的原则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集体供给、分散生活或集中居住,单独吃饭;

(三)集体供给、亲友代养,或由集体分给五保户相当社员的一份半到两份的承包田,由其旁系亲属代耕、代养;赡养不好的,收回代耕地,改用其他方式瞻养。

第六条凡有条件的社(乡)、队(村)都要举办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和“以养为主”的方针,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

要选派热心为老人服务的同志,担任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为一比四,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一比三。

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由院长、供养人员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认真安排好伙食、卫生、副业生产和学习。要勤俭办院,定期公布帐目,严禁侵占、挪用。

第七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实行定人、定户、定任务的包干服务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患病卧床不起的,要委派专人专职服侍。

第八条五保供给所需费用,应由集体提留中解决。为鼓励社(乡)、队(村)筹办敬老院,可从国家社会救济费中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对八十岁以上五保老人每人每月三元营养费和穷队五保户每人每月二元零花钱,由国家社会救济费列支。

第九条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本着谁瞻养谁继承的原则,由五保户自定,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推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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