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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2:06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社队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社队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9.06

施行日期: 1982.09.06

题     注 : (1982年9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2〕179号发布)(编者注:自行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社队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反映。

附:天津市社队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津政发〔1982〕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社队企业的管理,保证社队企业订立经济合同的质量,提高履约率,对社队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凡本市社队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库保管、财产租赁、科技协作等)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鉴证问题:

1.我市社队企业与跨局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是当事人要求鉴证的,应经社队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供方、承揽方、承运方、保管方、出租方、委托方或技术转让方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包计划内基建工程(由建行拨款部分),向市建委申请,并提供该合同付本一份。承包劳务、修建、运输业务,仍按照市农委(1975)津革农69号文规定,办理“农村劳动力使用证”后,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2.本市社队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的鉴证,由社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社范围内的,由本公社工副业管局负责;区县范围内跨公社的,由本区县社队企业局负责;跨区县之间的,由供方、承揽方、承运方、保管方、出租方、委托方或技术转让方所在地社队企业局负责。

(三)经济合同经鉴证后,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变更或解除。并将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包括文书、电报、图表)应送原鉴证的社队企业局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备专职干部。对经济合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天津市有关管理政策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调解社队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社队企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共同配合,互通情况,定期分析,注意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积极推行经济合同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社队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在工作中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时,应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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