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10施行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10 施行日期: 1985.12.10 题 注 : (1985年1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5〕191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锅炉供暖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附: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锅炉供暖收费办法(1985年9月29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一、为搞好公有住宅房屋锅炉供暖,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房屋,住户工作单位分散,需集中供暖的统管房屋,其冬季供暖由房管部门负责办理,按照集中采暖的供暖费,向住房主职工(或年长的家属职工,下同)所在单位进行结算。供暖费以一个烤火期为限(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统一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收费六元。煤建部门必须按平价煤每吨三十至三十五元供应,由房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结算单位将应交取暖费一次拨交房管部门。 三、居住由房管部门供暖的房屋的职工,其本人及同居一处的家属职工一律不发冬季取暖补贴。由扣发单位将所扣金额拨交给负责与房管部门结算取暖的单位,再由结算单位统一汇交给房管部门,不足部分由结算单位负责补贴。凡无结算单位的住户,其取暖费全部由住户自行交纳。 四、结算单位补贴的取暖费,行政机关、团体、全民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在取暖费项下列支。 五、享受供暖的职工,应由户主职工填写“享受供暖申请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送交房管部门作结算依据。因职工调动不能继续结算时,应及时通知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结算单位手续。 六、住用集中供暖房屋的住户,应遵守房管部门规定的供暖制度。房管部门应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做好供热服务。在取暖期内,住户迁往他处时,取暖补贴和单位所交的供暖费按月清算,分别退还住户和单位,同时向新住户和单位按月收取供暖费。 七、本办法也适用于房管部门出售给私人管理有集中供暖的住宅房屋。 八、单位自管产住宅有暖气设备的房屋,也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