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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22:1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15施行日期: 1983.04.15题注: (1983年4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15

施行日期: 1983.04.15

题     注 : (1983年4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3〕8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及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全市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市、区、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区街道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和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绿化造林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区、县以上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建立常设办公室,乡和街道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市水利局、农场局、市政工程局、天津铁路分局及绿化任务较大的委、局、大专院校、千人以上大厂,应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绿化工作,并建立办事机构,或指定主管处、室负责。其他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均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大小,指定有关科(处)室或有关人员兼管。

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每个公民都懂得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

1.各部门要进行层层发动,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动员,把工作做到基层单位。

2.报刊、广播、电视、文艺、出版等单位,要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当做建设两个文明的重要内容,在造林绿化季节,进行重点宣传,大造舆论。

3.各中、小学要把绿化教育作为“五讲四美三热爱”的重要内容,每年春季安排一至两次绿化教育课,并组织学生参加绿化的宣传工作。

4.要把全民义务植树作为“全民文明礼貌月”、爱国卫运动、整顿厂容村貌等活动的重要内容,搞好统筹安排。在“植树月”(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中,各主管部门应办好绿化电影周、报告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第三条全民义务植树是整个造林绿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和编制参加义务植树人员档案、义务植树、计划造林、个人种树的造林绿化土地档案、树种布局与苗木生产档案、逐年实施的重要工程项目档案,以及宜林地限期绿化时间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订近期和长远造林绿化规划。城乡绿化规划要与城市建设和农牧业、山水田林路、水土保持、部队营区建设等规划结合起来,并逐级上报绿化委员会,经过综合平衡,纳入全市总体建设规划。

2.城市造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与园林局共同编制。新区规划绿化线应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缆线分开,各得其位。旧城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得低于25%;新区建设,绿化面积不得低于30%。规划已经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它用。城市绿化应在注重栽植乔木的同时,向花灌木、草本花和地被、攀缘、悬垂、常绿、耐荫等植物方面发展,以面为主,点、线、面相结合,绿化、美化、香化相结合,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

3.农村造林绿化规划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编制。适地适树,乔灌结合、针阔结合、用材林与经济林结合、封山育林与人工造林结合。平原地区以建设农田防护林和搞好四旁绿化为主,积极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山区以建设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林为主。

4.区、县、乡、街绿化委员会,应根据规划编制分年实施计划,逐年对义务植树的地段、苗木生产供应、劳力安排和绿化劳动的项目及重点等,作出统一安排,做到植树人数、任务、地块地段、林木权属、管护的五落实。并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个年度义务植树计划,逐级上报市绿化委员会汇总平衡。

5.市区绿化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规划统一拨地,市园林局和各区城建局负责组织设计和实施。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区按城建审批权限,分别由规划局和城建局拨地。

6.农村荒山、荒地,凡国家和集体无力经营的,要分配或承包到户,植树、种草、搞苗圃,长期归社员使用,发给土地使用证,并有继承权。

第四条凡我市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及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

1.全市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逐级向所在区、县绿化委会上报有义务植树任务的公民人数,各区、县绿化委员会依据上报的人数,逐级向座落在本地区的单位分配义务植树任务,并由单位落实到人。具体任务指标,可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同时,颁发《全民义务植树考核证书》,并于每年年底按考核规定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十一岁至十七岁的中、小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2.义务植树法定任务换算成相应劳动量,城乡均确定每人每年折合成二至三个义务劳动工日,具体指标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下达。

3.义务植树任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可分别采取全体人员轮流参加、组织专业队定期轮换等形式和办法,完成本单位任务。生产任务重,出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每个工日二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工厂企业由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开支,农村社员由个人支付)。单位交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限期收缴。

4.社员在指定的责任田、责任山或其它地方栽树,也是义务植树,按收益分成中交公部分,计算义务植树株数。

第五条义务植树劳动,原则上限于在本区、县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

1.义务植树劳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除铁路、农场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主管局负责安排外,其余均由区、县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各委、局应主动配合,动员所属单位积极完成任务。公路、河道、水库义务植树工程设计和苗木供应由主管局负责。

2.市区各单位首先安排本单位生产、生活环境的绿化。安排不了的劳力,由市、区绿化委员会统一调配,用于全市或区、街的重点绿化工程劳动。

3.市区重点搞好街景绿化、新辟住宅区绿化配套、海河两岸绿化,发展花园式的工厂、机关、学校,提高公园、风景区及主要交通干线绿化水平。农村重点搞好本队、本社(乡)营造农田林网、四旁植树,以及村镇园林街景,或到附近地方营造国有林。

4.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在义务植树运动中的作用。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争当“绿化祖国突击队”和“绿化祖国突击手”的竞赛活动;提倡营造“青年林”、“民兵林”、“红领巾林”,支持学生毕业、军人转业、青年结婚、老干部离休以及举行重要活动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

5.鼓励城镇公民栽花、种草。凡公用住宅房前屋后闲置的土地,均允许职工、居民栽花、种草、见缝插绿。提倡城乡居民绿化庭院、房屋、阳台。

第六条切实做好义务栽、植树木的确权工作。

1.应根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林木权属。凡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归使用单位;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归集体。

2.在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土地上栽植的树木,谁出苗木和负责管护,林权归谁所有。

3.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确定保护的古树、名木等,归全民所有,由各级园林和农林部门重点保护。

4.社会、居民在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和经国家或集体同意,社员在自留地、自留山、责任田和隙地自费种植的树木,以及城镇职工、居民经园林部门同意,在公用住宅房前屋后,自费种植的树木,均归个人所有。

以上均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为确保苗木供应,必须调动国家、集体、部门、个人的积极性,狠抓育苗工作。

1.认真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现有的国营和集体苗网,所有社队都要划出百分之一左右的耕地面积建设苗圃,并包到专业户或专业队。

2.农林、园林、公路、铁路、水利、农场等部门都要自办苗圃。安排必要数量的土地、专业人员和经费,扩建和新教育苗基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凡可绿化空地面积在五亩以上的,均应拿出10%的土地建设苗圃或花圃。

3.各级农林、园林部门可试行建立种苗公司或苗木公司,通过订立合同,做好城乡挂钩,组织产销平衡,搞好苗木、花草供应。

4.提倡社员和居民开展育苗活动,所产苗木、花草可卖给苗木公司,也可直接供应市场。

第八条对义务裁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大力加强培育管护,建立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定奖惩,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新植树木、片林、绿地保存率要求城市达到96%,农村达到90%。

1.市区和城镇树木、花草、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破坏和侵占。公用街景、绿地和道路两旁的树木、花草、要按行政区划切块管理,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分片地段,包到街负责管护.并折合成义务劳动工日,责任到就近各有关单位和居委会,包干管理。各有关单位和房委会,应将管护任务落实到人。园林部门要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属于市园林和市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交通干线和绿化设施,应由其组织专业队负责管护,也可以按义务植树劳动,委托或下放到区绿化委员会,包干到基层单位管护。

2.市区城市建设,除使用规划道路红线内土地外,迁移、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应从严控制。迁移、砍伐十株以下的由区园林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占用公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超过十株的,经市园林局审查同意后,由市绿化委员会主任审批,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3.行道树木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缆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砍伐时,由后者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园林部门负责剪伐。所需费用应根据树木、线路、管线建设占地时间先后确定承担单位,由后占地单位负责。建设占地先后时间不清者,所需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林线的限距及林木的修剪工作,按《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4.公路、铁路、水库、农场的树木由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队营护,或通过订立合同委托当地社队及专业户管护。

5.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林场、林业管护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或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把林木管护任务,分片、按带、划段地具体承包下去。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和必要的管护制度。

6.城乡采伐和更新树木,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园林或农林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九条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1.各级农林和园林部门要分级负责,围绕树种、育苗、栽植、养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搞好技术培训,普及林业知识,培育良种壮苗。确保林木成活,提高绿化水平。

2.要严格按技术规程办事,注重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包栽、包管、包活。植树、栽花、种草的成活率,专业队要达到90%以上,群众单位达到80%以上。

3.各单位每年应在四月末核实春季植树株数,六月份检查发芽率,十月底检查树木、苗木、绿地的成活率、保存率,并据实逐级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要进行相应的检查、抽查和评比。

4.农林、园林科研部门,要把盐碱地造林绿化、引进常绿树种、草种和培育速生绿化种苗等问题,列入重点研究课题和攻关项目,并将成果用于绿化生产活动。提倡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搞技术承包,对于做出成绩的,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5.市农学院、园林学校、农业学校和各级科协组织,要订出计划,每年举办短期学习班,培训各级植树绿化人员。

第十条开展义务植树运动,要贯彻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所需费用一般由各单位自理。

1.苗木费和管护费,包括农药、肥料、用水等费用,原则上由林权所属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和工厂企业内部绿化,分别由行政、事业费和管理费开支。

2.绿化任务大,资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酌情给予解决。

3.计划、城建、财政等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造林绿化投资,并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4.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新建住宅区绿化设施建设,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平衡,专款专用;城市占路费、小型农田水利费分别提取10%和20%,用于城市绿化和农村水利设施植被建设。

5.区、县绿化委员会和农林、园林部门核收的绿化费、赔偿费,应用于义务植树和正常绿化费用补贴、奖励开支。

6.义务植树的林产、花木收益,可以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费用支出。

7.所有用于造林绿化建设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为确保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健康发展,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必要的奖惩制度。

1.建立领导责任制,把义务植树的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人身上。各级领导都要带头参加义务植树运动。对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一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公开检讨、罚款、登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二要限期补上本单位应完成的义务植树任务;三要交纳罚款,罚款不准动用公款,要从奖金、工资福利费中支付。

2.单位交纳罚款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情节,具体掌握在五百元至一万元之间,其中1%至5%,由单位领导人支付。

3.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和交纳罚款,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决定并负责执行,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备案。领导人应支付的罚款,由单位扣收。登报批评由市绿化委员会批准。行政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4.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春季应部署安排年度绿化植树运动,秋季全面检查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年终总结评比本年度工作,报告绿化植构成果,总结经验,表扬和奖励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全市每两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5.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奖励办法。对完成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任务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责彰。

6.对于无故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个人,要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栽或罚款十二元。对毁坏义务栽树和现有树木、花草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毁坏一株要栽活三株,或加倍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将开展义务植树运动情况,列入考核全面工作、执行政策、遵纪守法以及开展奖惩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无故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不准评为全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和绿化费的,按日收缴罚款或绿化费金额1%的滞纳金。对拒不执行罚款和缴纳绿化费决定的,由做出罚款和收缴绿化费的部门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驻津部队参加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二年《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和《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密切合作,合理规划,大力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详细办法和规定,并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实施。我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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